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0〕179号

发布日期:2020-11-20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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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针对开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并结合自治区《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通知及其解读等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单一来源采购原则及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采购人应当确保采购标的唯一性,并在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购预算,依法组织协商。

各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存在唯一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购项目出现紧急性。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三)采购项目具有延续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采购计划实施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指定媒体公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1、单一来源论证。组织三个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2、单一来源公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采购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当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在单位内部会商后,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不少于三个以上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记录。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购方式的主体,应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强化预算单位的采购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采购人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维护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01119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