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 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0〕194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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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为更好维护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决定对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011日至20201215日期间,市直各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各预算单位应接到通知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201217日至25日为自查阶段,请各采购单位整理本单位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内容形成自行自查报告并填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双签字并签章后,务必于1225日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市财政局从 1228日开始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处理结果将进行全面公开。

四、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请各采购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项目不履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及时依规支付采购资金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危害性。各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责任,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各采购单位要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凡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验收具备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完成支付,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凡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单位,抓紧时间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在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从202111日起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凡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各旗区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01216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