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经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旗区参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发挥保证金积极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保证金收取的范围和标准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鼓励采购人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确需收取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5%。
(二)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一)采购文件中应当公开保证金收取形式、比例等内容。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政府采购平台完成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操作,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证金缴交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四)投标保证金应按供应商提交账号原路退回。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五)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六)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