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事项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20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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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对我市开展营商环境巡视反馈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采购人、各旗区财政局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各采购参与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政策规定,若国家和自治区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或出台新规定,按照新修订或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采购文件的分析比对,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的规定执行。

若经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论证认定为串通投标情形的,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报告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此造成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重新开展并限制涉嫌串通投标供应商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若经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论证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情形的,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六条等政策法规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人及时将认定结果(包括专家论证认定意见)以公文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收到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供应商恶意串标的报告,应当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切实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18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