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4月10日至5月9日组织对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及履约、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内容,由市财政局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
二、考核方式
采取自我考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考评由各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形成自评报告。现场考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考核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分为自我考评、现场考核、反馈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我考评(4月10日至4月18日)
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整理考核材料,填写《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附件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附件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附件5)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对照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4月18日前将上述表格和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二)现场考核(4月19日-5月9日)
市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各集采机构根据抽取的项目名单准备现场考核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各集采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评报告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抽查其他档案资料进行考核。
(三)反馈整改(5月10日至5月20日)
5月20日前,市财政局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将发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各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将年度考核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契机,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及时如实提报相关材料,确保年度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人:黄菁菁
联系电话:0477-8581686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
5.《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