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1-04-09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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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2021410日至59日组织对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及履约、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内容,由市财政局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

  二、考核方式

  采取自我考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考评由各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形成自评报告。现场考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考核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分为自我考评、现场考核、反馈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我考评(410日至418日)

  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整理考核材料,填写《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附件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附件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附件5)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对照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418日前将上述表格和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二)现场考核(419-59日)

市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各集采机构根据抽取的项目名单准备现场考核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各集采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评报告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抽查其他档案资料进行考核。

(三)反馈整改(510日至520日)

520日前,市财政局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将发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各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于5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将年度考核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契机,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及时如实提报相关材料,确保年度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人:黄菁菁

联系电话:0477-8581686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

5.《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49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