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职责
供应商提出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是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作为质疑答复的主体,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二、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加强同本单位法规机构、法律服务的联系,共同做好质疑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
(二)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事实依据清晰、引用法律正确、证据材料齐全,质疑答复规范。
(三)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疑工作台账,优化质疑受理和答复流程,做好质疑工作的档案管理。
三、做好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组织保障工作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落实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加大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从业水平和效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