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1〕68号

发布日期:2021-05-21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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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次监督评价的有关工作,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总体要求

各旗区财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监督评价组,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 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遵守监督评价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应当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内容及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旗区财政局要在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产生投诉项目的代理机构要做重点检查,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次监督评价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各旗区财政局应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三、监督评价工作及时间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6月开始至202110月底结束,整个检查为期5个月,分为5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161日至615日):各旗区财政局要成立监督评价组,按照相关要求确定被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检查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内容,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615日前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

书面审查阶段(2021616日至715日):监督评价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业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和评价工作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716日至7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应与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82日至930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旗区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将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汇总报告阶段(2021108日至1015日):各旗区财政局要按时将监督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监督评价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全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旗区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以本次监督评价为契机,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同时,为确保本次工作标准统一、步调一致、如期完成,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旗区财政局的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或督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监督评价工作,积极配合监督评价组开展工作,及时如实提报相关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代理机构存在提供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附件:1.《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519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521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