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1〕166号

发布日期:2021-11-26 16:36:00
【字体:  
分享到: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范围

采购人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项目。

二、履约验收工作主体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主要环节,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验收流程,把项目履约验收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相关工作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三、履约验收方案和要求

(一)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在进行采购计划、制定合同管理方案时,应同时纳入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将履约验收方案在合同中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特点,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变,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三)完善验收形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不能只清点数量及目测的形式验收。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四)验收小组组成和结果确认。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负责人,技术复杂、采购人无法满足验收需求的,采购人可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同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确认、负责。有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情形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五)验收结果登记和公开。采购人应在验收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验收情况登记,并依法将有关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六)验收时间。采购项目实质性验收时间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七)验收产生的费用。对采购项目验收产生的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承担。

(八)档案管理。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按照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依法依规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二)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采购人、第三方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1126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