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旗区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我市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4月起组织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中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分中心、康巴什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工作主要针对集中采购机构2021年度的执业情况,包括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办法执行等情况。重点关注集中采购机构是否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对内外资企业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各项举措。
三、考核方式和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采取自我考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考评由各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形成自评报告,现场考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我考评(4月11日至4月15日)
各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通知起,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整理考核材料,填写《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附件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附件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附件5-1、2)、《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任务自查表》(附件6)形成自评报告,并于4月15日前将上述表格和自评报告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电子版发送至eszfcgk@163.com)。
(二)现场考核(4月18日-4月29日)
本次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旗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本次考核结合自评报告和现场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已制定考核指标和内容,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三)反馈整改(4月29日至5月16日)
考核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形成考核报告,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将发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各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将年度考核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契机,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及时如实提报相关材料,确保年度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
5.《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6.《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自查表》
联系人:白牧仁
联系电话:0477-8581632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