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2〕102号

发布日期:2022-06-28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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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含市直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无预算、不采购”原则,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杜绝年底突击采购,及时支付合同资金,鼓励给予中小企业预付款。
  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明确,执行情况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按照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自2022年7月1日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并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各有关单位应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充分利用电子化优势,常态化运行“不见面”采购,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依规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中小企业,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鼓励少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全面推动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的应用,加强宣传、推广,切实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工作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
  八、加强政策执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用好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功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政策落实不力、执行缓慢的,应采取约谈、提醒、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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