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2〕106号

发布日期:2022-06-29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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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70号)及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对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暂不作统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开展。采用统一组织或者自行评价两种方式开展评价工作的地区,应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财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各旗区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少于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有投诉项目的代理机构要重点检查。代理机构评价标准按《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执行。

二、各旗区财政局要加大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功能,运用全区统一代理机构库,查看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查看信息完备性、正确性;在线监督预警,进行事前控制和预警;大数据分析进行业务巡检,查看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查看项目具体情况,针对性开展事中、事后监督;行政裁决电子化,查看代理机构涉及的投诉信息,查看投诉具体情况,针对性开展监督。

三、各旗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于2022730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和评价名单,于1010日前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及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请各旗区财政局在监督评价工作中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629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