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开展政府采购异地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0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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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总体部署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有力保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运转需要和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开展采购项目异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因疫情防控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开展采购评审(含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下同)活动的,在不改变采购人与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实施进度,自行研判、自主确定选择符合开评标条件的异地评审场地开展跨行政区域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实施异地评审采购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简化或者改变评审环节各项制度和流程要求,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的,需在异地评审场地进行评审活动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在线已经完成评审相关组织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的采购项目拟选择可提供异地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其评审场地必须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借用场地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并签订借用协议和保密协议。

三、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开展异地评审活动的采购项目,需在供应商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与提供异地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评审场地使用时间,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完成评审场地的预约借用。涉及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评审活动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序恢复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通知》要求执行,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评审活动,经采购人同意后可自行协商确定选择可提供的评审场地

四、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提供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采购评审活动,加强评审过程资料传递、信息沟通和保密管理,严禁对外泄露获知的评审过程信息。提供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加强评审现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评审现场秩序维护、评审过程沟通协调、档案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五、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要提前做好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确保委派的采购人代表能够按时到达异地评审场地开展评审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异地评审场地所在地的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费用、隔夜评审所发生的食宿费用等由采购人或者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评审所在地的规定支付。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受理和答复,不得由提供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后续产生的争议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治区本级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要求,增强应急思维和组织能力,建立采购项目的应急方案,做好开展或者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和操作政府采购云平台所需的账号、数字证书及签章授权、设施设备等的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疫情等因素对采购工作的影响。在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评审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反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各采购当事人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11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