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购发〔2025〕26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市直属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内财购〔2024〕1122号)等政策要求,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巩固政府采购专项整治成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行政裁决电子化水平,探索建立“互联网+”的快速裁决途径,降低供应商投诉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本级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与鄂尔多斯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法定投诉条件的供应商,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依法向财政部门在线提起投诉。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在线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应通过云平台在线提起投诉,也可按照原有方式线下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将以最先收到的投诉书作为审查、受理依据和起算时间。以线下书面材料提起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将相关资料导入云平台,有关告知、受理、答复等事项转为线上运转,请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和办理。
三、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投诉受理渠道和方式,引导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提高采购效率。供应商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关注系统记录投诉事项和投诉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功能自2025年3月10日起上线运行,具体操作指引在“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ordos.gov.cn/)下载中心,请各方当事人查看使用。各旗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展投诉电子化运行工作。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