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13 00:00 来源: 【字体:        
各旗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支行、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行:
  为规范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13〕17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13〕17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等各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的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业务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系统,部署电子凭证库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技术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含电子报表,下同)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和电子私章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和电子私章,应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配套做好电子印章系统权限控制和授权变动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管理,分别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USBkey,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
  第十八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确认为准。各业务方要预先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及印章,并能够准确校验签名签章的有效性。当电子签名或印章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各相关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
  (一)预算拨款业务。
  1.《预算拨款凭证》
  2.《预算拨款凭证(退款)》
  (二)财政专户支付业务。
  1.《专户支付凭证》
  2.《专户支付凭证(退款)》
  (三)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2.《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
  3.《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四)财政直接支付退款业务。
  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
  2.《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
  3.《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五)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2.《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
  3.《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
  (六)财政授权支付退款业务。
  1.《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
  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
  (七)其他业务。
  报表对账业务中所需的各类报表以及未列明的单据以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业务管理流程,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五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谁出错,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发起方对自己的数据负责,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各方均不允许自行修改数据。
  (一)发起方在发送数据以前发现数据错误,发起方应按流程逐步撤销签章凭证,对数据更正后重新签章发送。
  (二)发起方在电子凭证发送后发现数据错误,由接收方将错误凭证退回,发起方接收后将该凭证作废,对数据更正后重新签章发送。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方要完善内控制度和权限管理,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规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审计机制。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系统日志等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报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确保相关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规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各业务方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会同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鄂尔多斯市相关财政业务系统配套建设;
  指导旗区财政局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配合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负责对人民银行端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配套建设,提供网络、设备和数据支持;
  指导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按照财政局、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制定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制度;
  负责对代理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配套建设;
  负责协调总行开发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并提供对应的服务。
  按照本办法或者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对账等有关业务;
  及时解决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局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
  (二)及时向财政局反馈并配合解决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方应当立足本职工作,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库,是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的,用来集中存储和管理电子凭证的专用数据库系统。
  (六)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七)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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