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中心城区公交一体化运营,促进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下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中心城区公交一体化运营,促进中心城区公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和《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体化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以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公交客运的运营企业为对象,通过评价公交经营状况,科学测算、审核、界定公交运营合理成本及收入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合理界定公交运营服务规制成本的范围,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各项费用要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对影响成本、收入水平的技术、服务、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激励和约束效果,督促、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运营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制定各项成本、收入规制办法要简洁明了,易于操作实施,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 规制组织机构。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工作组,总体负责公交成本规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局为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公交客运成本及收入规制。
(三)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行政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及收入规制。
第五条 机构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公交企业运营情况,审定业务成本及收入范围,聘请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做好规制成本及收入测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设定标准值的审定工作;
2.根据本办法,决定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
3.综合评价公交企业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规制成本核定标准;
4.研究、解决公交成本规制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类问题;
5.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优先发展公交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部门职责:
1.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2.指派专人参与成本与收入规制的实施。
3.研究编制公交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与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日常监督、考核。
4.根据中心城区各旗区以及运营企业公交运营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审定年度运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5.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法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定调价前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
第二章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方法
第六条 凡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的各项成本需设定相应的成本控制指标。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的设定应当达到的合理水平或范围,具体设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依规核定法:对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项目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引用该数值。
(二)横向比较取值法:参照社会或同行平均水平确定合理成本标准值。
(三)纵向比较取值法:参照受规制企业的近1-2年的实际运营数据水平进行测评核定标准值。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该成本项目国家、地方无明确规定,企业历史数据记录规范、详实。
(四)直接认可法: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可供引用的,也不宜通过横向、纵向比较法测定标准值,也可以直接认可企业当前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规制。
第七条 其他核定方法。
(一)折旧与摊销的合理金额应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合理的资产范围、资产价值及适当的折旧、摊销方法核定。
(二)合理财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合理的融资成本,通常情况下,可以据实核定公交运营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税金及附加以公交企业缴纳的为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根据中心城区公交运营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交正常高效运营,如确有必要,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租用的公交场站的租用费用应列入成本规制。
第三章 公交成本规制的构成与规制指标设定
第八条 成本规制标准值实行定额制,采用上述测评方法对所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的各项成本进行逐项测评核定。
第九条 年度公交运营车辆数、运营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实数据或批复文件确认,成本规制标准值的核定单位以运营里程的单位公里价为基本核算单位,即元/百公里。
第十条 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或系数。公交运营成本中采用的主要指标包括:劳动工时、社平工资、社会保障费等人工成本的控制指标;运营车辆百公里燃料(电力)消耗费、保修材料费消耗等车辆直接运营成本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成本规制指标的具体计算、指标标准值的设定、各项成本的核定依照本办法具体操作。
根据渐进实施的原则,各项成本标准值的设定,测评方法选择按第六条规定四种方法依次进行,即首选依规核定法、次选横向对比取值法、三选纵向对比取值法,如前种方法均不合适,最后选用直接认可法。
第十二条 测评数据的选取。测评指标标准值数据的选取原则上根据测评当期实际结合近两年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如2020年标准值设定采用2019年和2018年数据,以后年份的标准设定以此类推计算;具体测算规范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并结合我市公交企业具体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公交规制总成本等于经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照本方案规定的其它方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施车辆运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生产运营费用,运营成本构成与控制指标测算核定办法如下:
1.人工成本。指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工成本各项控制指标测定办法为:
(1)驾驶员人数及其他人员人数的核定。驾驶员人数按照工作班总数和人均年度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其他人员人数根据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计算,驾驶员人数=驾驶员工作班总数×日均工作时间(8小时)/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其他人员人数=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的配比(0.6)。
(2)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交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值按市统计局或社保局最新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核定年职工工资额=各类型岗位人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
(3)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据实认可。
(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三项费用分别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8%、2%之内,据实列支(采用依规取值法)。
2.燃料(电力)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车辆燃料和电动车充电消耗费用(采用依规核定法)。
(1)根据公交企业投放运营车辆总体情况,将全部车辆按燃料类型分类,具体分为: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动车。
(2)燃料消耗费根据燃料消耗定额标准值、燃料车型、运营里程、规制当年平均油气购进价计算核定。
(3)燃料消耗费=按车型燃料消耗定额标准值×对应车型总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4)电力消耗费。规制年度电动公交车能耗参考标准为最近一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电价按规制当年与电力部门结算平均购进价核定(采用依规核定和直接认可法)。
3.保修材料费。指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及加配随车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含人工费用),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车辆随车工具、随车设施(GPS、车载电视、票款箱、监控设备、报站器等)、辅燃油液(润滑油脂、助力油、防冻液等)、公用材料、保养费、维修费(含车、铆、焊)等费用。
(1)保修材料费按公交企业前两年度百公里保修材料费标准值测算(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2)百公里保修材料费标准值=公交企业前两年度实际列支保修材料费之和/前两年度运营总里程之和×100
(3)保修材料费=规制年度运营总里程×百公里保修材料费标准值/100
4.轮胎费。指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车辆轮胎消耗费用。计算方法同保修材料费(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5.电瓶费。指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车辆电瓶消耗费用。计算方法同保修材料费(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6.保险费。指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车辆、人员、其它财产的保险费用,保险费按标准值据实核定(采用依规取值法)。
7.事故损失费。指公交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净损失费用。计算方法同保修材料费(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8.车辆检测费、车辆气瓶检测费。按行业管理要求对公交运营车辆及燃气车辆储气瓶进行技术性能与安全性能检测的费用。车辆检测费按标准值据实核定。
9.场站租赁费。指因公交运营需要而外租公交场站所支付的费用。场站租赁费标准值需根据上年度场站租赁费用及当年公交场站租赁需求,由规制工作组直接审定(采用直接认可法)。
10.运营业务费。指公交生产运营而发生的且无法计入上述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职工餐补、职工劳保费、职工工装费、市民卡管理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计算方法同保修材料费(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11.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运营车辆、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折旧费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1)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核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折旧费用计提方法及年限、无形资产摊销。(采用依规取值法)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确定。折旧年限:运营车辆为6-12年;生产用房、建筑物为30-40年;非生产用房、建筑物为35-45年;生产机械设备为10-14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9-14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为7-12年;办公用电子产品为4-10年。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2)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费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12.年内新增优化公交运营线路由东胜区、伊旗、康巴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情况核准实施,并纳入当年成本规制核算。
1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公交企业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5%范围内执行。
14.对因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以及当年其它刚性成本项目,所增加的成本应做适当调整。
(二)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所产生管理费用(不含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成本控制指标测算核定办法如下:
1.管理费用。指公交运营企业行政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实施公交运营服务与管理而间接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物业取暖费、水电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交通费、宣传费等。计算方法同保修材料费,按前两年百公里平均管理费用测定(采用纵向比较取值法)。
2.财务费用。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筹集公交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核定标准值由规制工作组审核确认,据实核定(采用直接认可法)。
年度贷款总额确定经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购置车辆、场站建设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于财政补贴不能及时拨付且企业票款收入和广告收入无法产生足够维持正常运营的现金流而产生的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水平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三)税金及附加测算方法:指公交运营企业为公交业务所缴纳的各类法定税费。税金及附加核定标准值由规制工作组按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进行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审核确认,据实核定(采用直接认可法)。
第四章 收入规制的构成与规制办法
第十四条 公交规制收入构成: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由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公交广告净收入、其他相关业务收入构成。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客票收入(乘客投币、刷卡收入、电子支付收入、公交运营车辆租车收入)。
(二)公交广告净收入:指利用公交运营车辆、公交站牌、候车亭媒介发布广告所获得净收入。
(三)其他相关业务收入:按性质类别划分:1、企业取得与当年收益直接相关的政府补助,纳入当年收入;2、由企业投资涉及环保、节能降耗有关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所获取的政府专项补助,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以鼓励企业用于节能降耗的积极性;3、企业取得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不纳入当年收入;4、企业在经营年度内所获取的各类奖励资金归企业所有,不计入当年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规制办法。
实行“审计确认制”,即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交企业各项规制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经规制工作组审核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与考核激励办法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的计算。
公交企业年度运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成本总额-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企业合理投资经营利润±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奖惩。
规制总成本:各项规制成本之和,以测算标准计算数据为准。
规制总收入:各项规制收入之和,以审计后或规制工作组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交企业合理投资经营利润: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及投资应得的经营利润,国有全资制公交暂不予核定,国有控股制公交按6%核定,国有参股制公交及民营公交按年度规制总成本的8-14%范围内执行。具体以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测评结果分值确定当年企业成本利润率比例。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惩:通过公交服务质量考核与公交成本规制年度补贴挂钩的办法来调动公交企业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降本增效的积极性,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对公交企业的日常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七条 成本规制政策性定额补贴办法。
经营期内公交运营方式、票价、成本构成要素等与以前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本着方便操作,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投入,充分激发企业降本增效的积极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实施公里定额补贴的方式核算补贴,具体办法为:
1.根据2017-2019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情况及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的数据,综合计算每公里政策性补贴,并经企业确认,作为2020-2024年度成本规制补贴的依据(不包括奖惩调节额)。
2.实行定额决算方式:当期内企业的票款、补贴等收入归企业所有,决算期内实际运营过程中收入、成本支出变动原则上不予调整,盈自收,亏自负。
3.经营期内,公交运营里程、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主要决算依据并依此结算补贴。
4.经营期内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方式、票价、票款减免政策、成本构成要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策性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可视影响程度测定补贴。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与成本规制补贴挂钩办法。
根据各年度中心城区公交发展变化及基本服务质量要求,由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测评办法”,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对各公交企业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果与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挂钩。(具体考核内容、标准与测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一)公交服务质量考核与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挂钩比例按15%执行。
(二)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采取100分制,当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得分达到90分时,公交企业可全额获取当年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当考核得分高于90分,可给予公交企业相应奖励(追加补贴);当考核得分低于90分,则给予公交企业相应惩罚(扣减补贴)。
(三)公交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公交年度运营总里程×当年单位补贴标准(元/百公里)×挂钩比例×(实际考核得分—核定达标分90)/核定达标分90。
第六章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承担与结算拨付办法。
(一)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体化有关事宜的纪要》(〔2014〕23号),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由市、旗区(园区)两级财政补贴,其中跨区域部分由市财政补贴,旗区(园区)部分由旗区(园区)财政补贴;同时将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补贴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统一由市财政归集拨付。
(二)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行“按季结算预拨、年度决算制”。各公交企业依据规定及核定标准,按季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季度结算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预拨付下一季度补贴。年度决算根据年度内预拨补贴资金总额与年末成本规制补贴应付总额清算后,实行“长退短补”。
(三)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心城区从事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包括柴油车、汽油车、天然气车、新能源车等)。
(四)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财政预算编报审批办法。
(一)根据上年度已预拨月平均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额和各项规制成本、收入核定标准,由公交企业于每年9月份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预算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额,依据成本规制补贴各级财政分担办法,对补贴预算资金进行划分,下发各级财政,由各级财政将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年度预算列入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由公交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实施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发改部门,对公交企业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和自评结果进行核实,并适时组织再评价。
第八章 公交成本规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规制主管部门应在社会中介完成公交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启动下年度成本及收入规制。
规制主管部门决定实施规制时,应当向公交企业下发成本及收入规制通知书,要求企业按照通知书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和运营资料。规制主管部门应同时通知协助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协助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在社会中介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后自行申请主管部门启动该年度成本规制,主管部门受理成本规制申请的,该年度成本规制正式启动;主管部门也可依职责向公交企业发出成本规制通知,自企业收到通知之日起成本规制启动。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在30日内完成,如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协助实施,可顺延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根据经社会中介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按要求提供成本规制相关数据,并说明数据来源,供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六条 成本及收入规制资料提供。
(一)公交企业应随成本规制信息表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在职人员信息表、车辆台账以及在成本规制信息表中标明的其它数据来源。
(二)规制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交企业提供其他有关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三)规制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交企业提供的各项书面或电子资料进行存档;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制主管部门有权核实企业提供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包括核对公交企业填制的成本规制信息表与其提供的数据来源是否一致,以及通过核对原始凭据、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公交企业提供数据的客观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范围包括但限于:
(一)企业经营资产范围,明显不属于公交运营所必需的资产,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资产应从公交运营资产中剔除;
(二)不同业务发生的成本有无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交运营成本及收入规制标准的调整。
当公交企业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标准,或实际收入低于规制标准,公交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具体支持材料。经规制工作组核实,确由客观原因造成企业成本超出规制标准或收入低于规制标准的,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交成本或收入规制结果的调整和各年度成本及收入规制标准执行文本由市公交成本规制工作组负责审定,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文后执行。
第三十条 公交运营成本、收入规制执行按实际情况修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解释。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规工发〔2015〕1号)、《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鄂财工规发〔2016〕7号)、《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鄂财工规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