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22-35203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农规发〔2022〕6号
成文日期 2022-11-01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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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01 00:00 来源: 【字体: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全面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市级安排的支持各旗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适度增长。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比照执行。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等任务进行安排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任务量)、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项目储备成熟度、易地搬迁安置区数量、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等考核结果等,统筹考虑旗区资金需求并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衔接资金要与全市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使用,要与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农村牧区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领域: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殖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农企利益联结紧密型项目。突出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执行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市级衔接资金在保障完成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占比2022-2025年分别要达到≥55%、60%、65%、70%。
  2.支持实施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支持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推进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发展"高、精、强、特、优"的现代农牧业,实现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3.抓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嘎查村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村内排供水、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设备)。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衔接资金中少数民族发展方向),包括民族医药产业、民族食品产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本息(不包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市旗两级在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时,对脱贫旗、重点帮扶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示范旗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与其他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杭锦旗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区,强化旗区管理主体责任,旗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和35%的市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后第一时间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审定分配方案下达衔接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应于10日内下达旗区;市级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应于30日内下达旗区;旗区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由于行业部门未按期提出分配意见的,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行业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项目完工结算后,除按有关规定扣质保金外,其余资金应全部支付。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旗区,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数量。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到旗区的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市财政可采取收回、调整的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较快的旗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用地等前期手续。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入库工作。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且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六条 各旗区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培训考察、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各旗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对低于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旗区,市级采取收取、调整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要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 谁负主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适时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水利局 市医保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1〕7号)废止。

附件: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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