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2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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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全面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多主体联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旗区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大、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覆盖面广、实施周期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编报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对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三)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并完成整改。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在本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概况。预算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部门收支情况等。

  (二)自评情况。对照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推进以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旗区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同步设置部门年度和年中运行监控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开展论证审核工作。经批复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报送、同批复、同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了解绩效运行情况,并纠正运行偏差,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监控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象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债务项目、部门整体支出和重大政策制定落实等。

  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财政部门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包括:部门(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财政部门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评价对象、评价组和评价方式、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等;实施阶段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需对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全面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需建立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相挂钩。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预算安排时优先保障并予以倾斜;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良或中、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上年预算的50%或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后再安排预算;对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或中,并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10%。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且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30%从而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旗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旗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旗区和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管理工作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配备,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切实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监发〔2014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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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X202012171706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绩效管理和监督科 文  号 鄂财绩发〔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12-17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0:50:00

来源: 绩效管理和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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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全面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多主体联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旗区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大、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覆盖面广、实施周期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编报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对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三)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并完成整改。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在本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概况。预算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部门收支情况等。   (二)自评情况。对照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推进以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旗区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同步设置部门年度和年中运行监控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开展论证审核工作。经批复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报送、同批复、同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了解绩效运行情况,并纠正运行偏差,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监控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象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债务项目、部门整体支出和重大政策制定落实等。   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财政部门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包括:部门(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财政部门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评价对象、评价组和评价方式、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等;实施阶段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需对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全面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需建立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相挂钩。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预算安排时优先保障并予以倾斜;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良或中、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上年预算的50%或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后再安排预算;对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或中,并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10%。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且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30%,从而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旗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旗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旗区和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管理工作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配备,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切实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监发〔2014〕13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正文下载: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全面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多主体联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旗区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大、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覆盖面广、实施周期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编报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对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工作。

  (三)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并完成整改。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在本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概况。预算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部门收支情况等。

  (二)自评情况。对照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推进以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旗区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同步设置部门年度和年中运行监控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开展论证审核工作。经批复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报送、同批复、同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了解绩效运行情况,并纠正运行偏差,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监控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象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债务项目、部门整体支出和重大政策制定落实等。

  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财政部门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包括:部门(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财政部门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评价对象、评价组和评价方式、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等;实施阶段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需对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全面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需建立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相挂钩。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预算安排时优先保障并予以倾斜;对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良或中、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上年预算的50%或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后再安排预算;对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或中,并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10%。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且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30%从而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旗区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旗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旗区和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管理工作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配备,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切实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监发〔2014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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