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21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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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确保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依据《预算法》、《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是指市、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方面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沟、管道、井房、电力设备、智慧农田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
第四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重点用于因自然损毁的农田建设公益性及基础性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旗区项目管护主体要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田灌排、田间道路、电力配套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风险隐患、运行现状、管护情况及需要的建后管护资金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详细的项目管护维护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各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本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通过实地踏查、农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同意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后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苏木乡镇应定期对项目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各旗区应按照实际管护任务需求,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市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地应创新管护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市级对各旗区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旗区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旗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区农牧局提出报账申请,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图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旗级报账。旗区农牧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旗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苏木乡镇,旗区农牧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苏木乡镇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苏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承包、租赁等所得收益解决管护经费,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毕后,各旗区对照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地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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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农规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2-2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1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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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确保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依据《预算法》、《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是指市、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方面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沟、管道、井房、电力设备、智慧农田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   第四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重点用于因自然损毁的农田建设公益性及基础性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旗区项目管护主体要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田灌排、田间道路、电力配套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风险隐患、运行现状、管护情况及需要的建后管护资金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详细的项目管护维护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各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本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通过实地踏查、农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同意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后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苏木乡镇应定期对项目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各旗区应按照实际管护任务需求,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市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地应创新管护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市级对各旗区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旗区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旗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区农牧局提出报账申请,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图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旗级报账。旗区农牧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旗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苏木乡镇,旗区农牧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苏木乡镇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苏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承包、租赁等所得收益解决管护经费,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毕后,各旗区对照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地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确保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依据《预算法》、《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是指市、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方面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沟、管道、井房、电力设备、智慧农田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
第四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重点用于因自然损毁的农田建设公益性及基础性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旗区项目管护主体要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田灌排、田间道路、电力配套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风险隐患、运行现状、管护情况及需要的建后管护资金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详细的项目管护维护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各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本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通过实地踏查、农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同意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后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苏木乡镇应定期对项目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各旗区应按照实际管护任务需求,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市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地应创新管护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市级对各旗区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旗区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旗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区农牧局提出报账申请,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图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旗级报账。旗区农牧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旗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苏木乡镇,旗区农牧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苏木乡镇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苏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承包、租赁等所得收益解决管护经费,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毕后,各旗区对照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地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