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4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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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金办发〔2022〕39号
各旗区金融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聚焦主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区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从严从紧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政务服务等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等准入要素的穿透审查;加强非现场监管数据核查,充分运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对涉嫌违法和重大违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警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二)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各旗区要充分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或跨地区营业部申请开展业务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三)净化行业环境。对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为“空壳”“失联”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要积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同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新发现的“空壳”“失联”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申报,提出初审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四)加强企业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后,各旗区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履行注销手续。变更为其他普通公司的,变更后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等须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资格。
  3.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后,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统一标识,应及时完成经营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
  (五)严格审批时限。各旗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核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主监管人员。各旗区要结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主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旗区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对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企业。
  (三)加强行业培训。各旗区要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培训工作,及时做好文件精神传达,政策法规培训教育,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专注小额、分散主业,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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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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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金办发〔2022〕39号   各旗区金融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聚焦主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区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从严从紧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政务服务等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等准入要素的穿透审查;加强非现场监管数据核查,充分运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对涉嫌违法和重大违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警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二)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各旗区要充分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或跨地区营业部申请开展业务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三)净化行业环境。对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为“空壳”“失联”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要积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同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新发现的“空壳”“失联”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申报,提出初审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四)加强企业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后,各旗区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履行注销手续。变更为其他普通公司的,变更后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等须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资格。   3.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后,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统一标识,应及时完成经营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   (五)严格审批时限。各旗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核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主监管人员。各旗区要结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主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旗区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对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企业。   (三)加强行业培训。各旗区要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培训工作,及时做好文件精神传达,政策法规培训教育,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专注小额、分散主业,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鄂金办发〔2022〕39号
各旗区金融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聚焦主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区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从严从紧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政务服务等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等准入要素的穿透审查;加强非现场监管数据核查,充分运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对涉嫌违法和重大违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警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二)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各旗区要充分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或跨地区营业部申请开展业务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三)净化行业环境。对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为“空壳”“失联”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要积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同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新发现的“空壳”“失联”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申报,提出初审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四)加强企业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后,各旗区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履行注销手续。变更为其他普通公司的,变更后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等须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资格。
  3.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后,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统一标识,应及时完成经营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
  (五)严格审批时限。各旗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核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主监管人员。各旗区要结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主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旗区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对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企业。
  (三)加强行业培训。各旗区要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培训工作,及时做好文件精神传达,政策法规培训教育,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专注小额、分散主业,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