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2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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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等

  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本级设立了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引导盟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补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短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从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二、问题解答

  (一)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支持方向是什么?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怎么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

  (三)如何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4192939,0471-6945781。政策解读员:吴蓓蓓,刑晓燕(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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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2 16:42: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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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等   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本级设立了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引导盟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补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短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从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二、问题解答   (一)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支持方向是什么?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怎么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   (三)如何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4192939,0471-6945781。政策解读员:吴蓓蓓,刑晓燕(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等

  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本级设立了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引导盟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补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短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从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二、问题解答

  (一)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支持方向是什么?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怎么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

  (三)如何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4192939,0471-6945781。政策解读员:吴蓓蓓,刑晓燕(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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