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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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是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林草碳汇的重要推动力。2003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求。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农〔2014〕168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实施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科学绿化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成效,市财政局 林草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进市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和森林草原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投资估算指南》《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68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总则》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公开的制定依据和使用程序。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办法实施要求。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建设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审批、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监督明确了项目库、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监管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项目档案建立过程。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事项,让公众看得懂、找得见,能监督。二是强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明确各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公开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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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8 08:38:00

来源: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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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是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林草碳汇的重要推动力。2003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求。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农〔2014〕168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实施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科学绿化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成效,市财政局 林草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进市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和森林草原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投资估算指南》《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68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总则》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公开的制定依据和使用程序。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办法实施要求。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建设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审批、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监督明确了项目库、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监管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项目档案建立过程。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事项,让公众看得懂、找得见,能监督。二是强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明确各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公开管理体系。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是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林草碳汇的重要推动力。2003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求。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农〔2014〕168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实施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科学绿化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成效,市财政局 林草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进市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和森林草原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投资估算指南》《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68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总则》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公开的制定依据和使用程序。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办法实施要求。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建设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审批、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监督明确了项目库、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监管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项目档案建立过程。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事项,让公众看得懂、找得见,能监督。二是强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明确各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公开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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