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6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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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流通盟市长责任制,市政府于2013年5月印发《鄂尔多斯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3〕15号),该《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但一直沿用。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挑战的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多次做过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 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加之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粮食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的整改成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大局得到维护稳固。
  二、起草本《办法》的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执行标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一条。主要是为进一步厘清补贴资金管理分工,压实主体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地方储备粮相关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对市发改委、农发行申请的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标准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结合地方储备粮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对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书报补贴申请,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信贷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信贷资金;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粮贷款专款专用;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旗区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进行监督;对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进行初审、上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各承储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出入库等具体工作;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执行的真实性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共八条。明确了储备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的程序、内容,和拨付流程及时限。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共四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绩效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市、旗各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共两条。明确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与有效期。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讨论稿)是在充分学习把握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粮食安全和资金安全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周边盟市出台的类似办法,于3月初,起草完成《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又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旗区、企业及科室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修改最终形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经济贸易科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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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6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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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流通盟市长责任制,市政府于2013年5月印发《鄂尔多斯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3〕15号),该《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但一直沿用。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挑战的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多次做过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 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加之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粮食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的整改成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大局得到维护稳固。   二、起草本《办法》的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执行标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一条。主要是为进一步厘清补贴资金管理分工,压实主体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地方储备粮相关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对市发改委、农发行申请的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标准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结合地方储备粮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对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书报补贴申请,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信贷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信贷资金;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粮贷款专款专用;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旗区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进行监督;对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进行初审、上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各承储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出入库等具体工作;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执行的真实性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共八条。明确了储备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的程序、内容,和拨付流程及时限。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共四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绩效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市、旗各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共两条。明确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与有效期。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讨论稿)是在充分学习把握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粮食安全和资金安全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周边盟市出台的类似办法,于3月初,起草完成《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又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旗区、企业及科室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修改最终形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经济贸易科   2022年3月25日   相关政策: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流通盟市长责任制,市政府于2013年5月印发《鄂尔多斯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3〕15号),该《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但一直沿用。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挑战的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多次做过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 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加之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粮食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的整改成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大局得到维护稳固。
  二、起草本《办法》的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执行标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一条。主要是为进一步厘清补贴资金管理分工,压实主体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地方储备粮相关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对市发改委、农发行申请的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标准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结合地方储备粮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对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书报补贴申请,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信贷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信贷资金;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粮贷款专款专用;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旗区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进行监督;对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进行初审、上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各承储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出入库等具体工作;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及轮换执行的真实性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共八条。明确了储备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的程序、内容,和拨付流程及时限。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共四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绩效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市、旗各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共两条。明确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与有效期。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讨论稿)是在充分学习把握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粮食安全和资金安全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周边盟市出台的类似办法,于3月初,起草完成《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又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旗区、企业及科室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修改最终形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经济贸易科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