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9 16:50:00
来源: 经济贸易科关于《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为规范管理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保障储备粮资金安全,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经济贸易科牵头起草了《办法》草案。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内财贸〔2022〕294号)等法规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补贴项目及标准;储备粮补贴拨付流程;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明确市旗两级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发展银行及承储企业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补贴项目及标准”部分。明确地方储备粮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现行标准执行。贷款利息补贴为市级储备粮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补贴。 第四章“储备粮补贴拨付流程”部分。市发改委、农发行应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遇节假日相应顺延,下同)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利息、费用申请。市财政局收到市发改委报送的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文件并录入一体化系统拨款申请。 第五章“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部分。规定粮食承储企业按规定编报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部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农发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和修订。如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贸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四、生效日期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