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其他所得”适用个税项目明确

发布日期:2019-07-01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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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10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针对“网络红包”征税,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最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柴新)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