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政府采购弃标为什么会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28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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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供应商炜科公司(化名)于2021年政府采购活动,2021年5月28日发布成交通知书,成交方为炜科公司。2021年6月9日炜科公司提交《弃标函》,理由为“公司项目款项没有及时到位,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主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
  行政机关认为炜科公司在投标之初就应对自身是否能完成项目的能力进行审查,通过参加竞争性谈判成交资格后,因自身公司项目款项没到位放弃成交资格,该情形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炜科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二、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时会出现供应商以无法按时完成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而实际原因可能是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这种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还会折损自身形象。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炜科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此种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则应及时介入,并进行监督检查,对查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有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随意放弃中标,根据1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信息来源:条法税政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