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28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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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汇旺(化名)公司于2021参加了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与发证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核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确认同登记号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与汇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不一致,该两份证书为虚假证书。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笔录、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等证据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对汇旺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汇旺公司符合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构成: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背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违法行为的对象是虚假资料,着重体现为“虚”或者“假”,主要是投标供应商伪造产生的,实际不存在各类资质、证书、合同;或者供应商为满足投标文件的特定要求,对原有合法的各类资质、证书、合同进行变造后产生的,假的资质、证书及合同,本案属于该类型。
  2、本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投标(询价、谈判)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即供应商在制作投标(询价、谈判)文件过程中,为满足采购文件有关供应商资格或者商务、技术条款的特定要求,将通过伪造或者变造方式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书、合同等虚假材料编入投标(询价、谈判)文件,并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相关投标(询价、谈判)文件按照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要求送达到指定的地点和人员手中,形成有效投标(询价、谈判)。
  3、在认定本行政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过程中,无需考量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是否对虚假材料做出有利用于提供者中标(成交)的评审评价,即供应商提供的虚假资料,评审专家即使未予以采纳,未对供应商进行加分,或者对相关资料进行加分,最终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仍然成立。本违法行为属于实施性违法行为,即作出了相应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就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事实,而不考量评审结果。
  4、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必须是实际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供应商,如仅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没有进行有效投标(谈判、询价)的标书(采购文件)购买者则不符合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本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推定故意,供应商只要在其制作的投标(询价、谈判)文件中放入了虚假资质、证书、合同等材料,且进行了有效投标,即可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不用参照刑事法律中的故意或者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落脚点在“提供”二字,即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就视为构成本违法行为,不用区分提供的动机是否为故意。
  6、而本法条中的“谋取”属于中性词,政府采购法不排斥供应商通过正当途径谋取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约束的是提供虚假资料,排挤其他供应商,有损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
  三、典型意义
  汇旺公司辩称是生产厂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政机关认为汇旺公司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后果明知,应在制作标书时对其提供的资料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责任在其自身。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的两份,并最终取得中标人资格,有损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社会自主创新进程,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予以处罚。
  通过该案例的普法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能够知晓“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概念,明白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风险,避免由于法律认识的不足而触犯政府采购法。
信息来源:条法税政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