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7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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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库〔2024〕134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对于提升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政风险,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3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3号)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认识新时代新阶段政府财务报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工作。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的数据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二)规范会计核算,夯实管理基础。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反映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动在建工程转固,按规定开展资产负债清查,不断完善基础资料,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入账工作。

(三)注重数据分析,促进结果应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分析指标体系,找准数据分析切口,深入开展专题分析研究。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大数据挖掘力度,探索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综合评价本地区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严格规范编制范围。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开发区(含园区,下同)应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二)扎实开展对账抵销。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对账。正确运用抵销规则,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重点开展对账抵销;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督促部门做好所属单位之间交易事项的对账抵销,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三)切实增强审核效果。结合编制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审核规则,与人工审核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及时纠正审核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国库管理方面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于其他方面问题,要协调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四)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选优配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力量,对本地区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养,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注重保持干部队伍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地应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编报,加强数据报送管理,按时完成编报工作,并认真总结编制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一)各盟市应于2024年6月7日前完成盟市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盟市完整数据包括盟市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辖旗县(区)本级及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自治区财政厅拟于6月17日开展全区综合财务报告集中会审,会审结果将作为年度盟市政府财务报告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请各盟市务必抓牢抓实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质量。具体事宜视情另行通知。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

联系人:曹玉丽,联系电话:0471-41926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23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