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2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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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农规〔2024〕3号

自治区相关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代理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一卡通”系统项目管理、资金发放、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内财农〔2021〕78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补贴项目“一卡通”政策清单。

第三条  “一卡通”发放方式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财政民生平台”),推行“项目一清单、服务一站办、申报一口入、补贴一卡发、过程一键管、信息一网查”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从财政补贴申报源头开始,实现多级多部门联动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监督全流程全业务的监督预警,实现财政补贴预算指标、预算执行、补贴发放跟踪的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财政补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补贴对象等组织和个人,以及上述主体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示、监管等过程的工作业务。 

第五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始终贯穿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补助标准、发放方式和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章  补贴项目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补贴项目,推动惠民补贴项目应纳尽纳、应纳速纳,并在每年发布下一年度中央、自治区补贴项目清单;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补贴项目清单,并每年对外发布下一年度本地区补贴项目清单。

第七条  补贴项目变更的工作流程。

(一)补贴项目清单。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补贴项目清单在财政民生平台中建立补贴项目库,盟市财政局选择确定本盟市涉及的补贴项目清单,旗县(市、区)财政局选择确定本旗县(市、区)涉及的补贴项目清单。

(二)中央、自治区级补贴项目变更。中央、自治区补贴政策出台、变更、废止时,由自治区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补贴政策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补贴项目入库、变更、停用业务。

(三)盟市、旗县补贴项目变更。由旗县(市、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盟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验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办理补贴项目入库、变更、停用业务。

第八条  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补贴项目清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自治区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中央、自治区级的补贴政策、标准;盟市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盟市级的补贴政策、标准;旗县(市、区)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旗县(市、区)的补贴政策、标准。

第九条  补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当补贴政策发生变更、停发时,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已发布的补贴政策、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预算指标管理。各级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兑付。自治区财政厅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项目的热点分类标识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文件后,要第一时间通知本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民生平台下载热点分类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指标,设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预算项目的对应关系,及时启动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管理。苏木乡镇(街道)负责补贴对象(户主及家庭成员)信息日常管理,在财政民生平台中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库,并定期完善、清理、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包括家庭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手机号、住址、家庭生产资料等。新增补贴对象时,应发起公安联网核查,确保补贴对象身份真实性。补贴对象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不允许重复采集。补贴对象涉及跨区划享受补贴情况的,补贴发放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可引用补贴对象信息,进行虚拟户操作和管理,完成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账户采用账户登记制,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中发放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模式。既有补贴对象已登记社会保障卡并验证通过,优先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至社会保障卡账户。新增(新录入)补贴对象应全部登记社会保障卡账户。补贴对象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到苏木乡镇(街道)现场登记、变更“一卡通”账户,账户需经代理金融机构验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补贴资格申报。补贴对象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网”或微信小程序查看补贴政策、标准。符合在线申请条件的补贴项目,可登录阳光申报公示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格审批。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通过阳光申报公示平台提交的补贴资格申请,可按照以下模式办理审批:

(一)在线模式: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无专用业务系统时,可按照设置的补贴申报审批流程,在阳光申报公示平台完成在线申报、审核。

(二)协同模式: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已建立专用业务系统的,与补贴资格申报公示平台对接后,实现数据同步、结果共享。

第十五条  补贴资格公示。补贴资格审核中,可通过阳光申报公示平台对审核情况进行公示。旗县(市、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需明确各环节的公示期。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造册。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期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在线模式的审核结果、以及协同模式共享的数据,生成当期发放清册。

(一)公安联网核查。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明细数据进行公安联网核查。核查结果异常的,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主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二是如发现人员死亡,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可转录给继承人,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应立即停发;三是对死亡后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应当追缴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缴。

(二)收款账户设置与检查。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设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明细对应的收款账户,对账户存在异常的,应及时通知补贴对象进行变更。

(三)补贴发放清册公示和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清册在阳光申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适宜通过阳光申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的,可进行线下公示。公示完成后,可提交上报。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审核。旗县(市、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苏木乡镇(街道)提交的清册,审核通过后,报旗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旗县(市、区)财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监督预警处理机制。补贴资金发放清册送审、审核时,财政民生平台根据设定的监督预警规则进行预警,对触发红灯预警规则的业务进行中断,不允许继续办理;对触发黄灯预警规则的业务进行预警,经办人员需对预警数据说明后,一并随清册进入下一步审核环节;对触发蓝灯预警规则的业务进行提示,经办人员核实后,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可继续办理。

第十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旗县(市、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已完成终审的补贴清册生成资金支付单,根据补贴项目与预算项目对应关系,自动调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金支付申请接口,生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金支付申请,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有关要求将资金支付到“一卡通”代发户。财政民生平台自动下载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拨付成功的资金支付单,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数据发送至“一卡通”代理金融机构。“一卡通”代理金融机构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同时将发放结果返回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差错处理。按照职责分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处理。

(一)无法设置收款人(含账户无效、已销户导致支付失败)的处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无法设置收款人的明细数据,应及时通知苏木乡镇(街道),苏木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补贴对象账户(特殊情况除外)。无法联系补贴对象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移出清册。待核实更正后,再重新造册。

(二)收款账户为不动户(未激活金融支付功能)的处理:由代理金融机构或苏木乡镇(街道)通知补贴对象进行激活后,重新支付。

(三)收款人已死亡、失踪的处理:苏木乡镇(街道)及时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移出补贴清册。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错发资金的处理: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应予以追回,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对账处理。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代理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对账管理,代发户中有资金结余的,要及时回收、处理。旗县(市、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及时发现欠发、漏发、错发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严格落实经办岗、审核岗等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完善流程管理。自治区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时完善相关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

第四章  惠民惠农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网,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政务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提供便捷服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布补贴政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联系电话、联系人,通过多渠道宣传补贴政策、补贴公示、补贴到账信息的查询方法等内容,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提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一卡通”惠民惠农金融信贷服务。“一卡通”持卡人可凭补贴资金到账历史信息、享受补贴政策信息等内容,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进行核验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一卡通”代理金融机构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网、微信小程序等及时发布惠民惠农金融服务信息,便于群众查看。

第二十八条  关键信息保持一致。结合基层治理、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苏木乡镇(街道)补贴清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社区)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

第五章  系统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民生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设和维护财政民生平台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街道)使用财政民生平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建立互联互通工作模式。根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开展需要,逐步建立起财政、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农牧、卫健、退役军人、应急、林草、残联、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已建立业务系统的,应与财政民生平台对接,实现财政补贴业务协同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使补贴数据与发放数据一致,及时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管理。不允许在互联网传输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不允许公开的内容。财政民生平台对个人敏感信息按照信息安全的有关要求进行脱敏、加密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街道)。苏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相关机构和嘎查村(社区)互相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苏木乡镇(街道)补贴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农牧、民政、人社、卫健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宣传、解答、公开补贴政策依据、标准、受益范围、补贴金额等,按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逐户核查、搜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录入到财政民生平台相应补贴清册中,同时做好补助对象公示、错误信息更正、新增和取消等工作。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前,苏木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必须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确保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情况真实准确,防止擅自使用财政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的债务或其他欠款。苏木乡镇(街道)应设置财政补贴资金专职管理岗位,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更新和分析等工作,及时做好辖区内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补贴政策制定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分配方案、审批流程和发放时限。盟市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的督导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相应部门严格执行财政补贴政策,并按照既定政策及时发放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旗县(市、区)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第一责任人,做好有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补贴政策专项业务培训、政策执行督促指导、入户抽查、受理举报、提出政策调整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财务核算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协调采购并监督金融代理服务和移动运营商短信服务。负责建立财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城乡居民个人信息定期比对机制。负责纳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补贴项目目录的编制和变更。对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和定期通报。负责财政民生平台升级改造工作。通过短信平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网(含微信小程序)、查询一体机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补贴发放数据等公开透明度。

(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协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数据进行审核,并下达补贴指标;负责核实财政民生平台中上报发放数据,并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全面严肃财经纪律。要通过自查、抽查、重点检查、部门间联动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认真履行代发协议,积极优化金融服务。禁止向补贴对象收取费用、搭售产品。

第三十五条  通讯部门。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按照相关约定精准提供通讯信息服务,方便补贴对象知晓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