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16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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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工具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集聚资金,推动形成乡村产业兴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近日,《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

  《办法》明确:大力推行“党支部+龙头企业+农牧户”“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重点扶持101个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内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包括乡村旅游协会等涉农涉牧组织)、家庭农牧场(包括乡村旅游示范户等涉农涉牧大户)以及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

  重点扶持农牧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和林沙、乡村旅游、电商服务、农牧业科技服务等产业。在两河(黄河、无定河)流域重点支持瓜果蔬菜、玉米、奶牛、肉羊产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西部硬梁区重点支持绒山羊产业;沙区重点支持细毛羊产业;东部丘陵山区重点支持杂粮杂豆、绒山羊产业;城郊、重点交通沿线和景区周边重点支持乡村旅游业;生态自然恢复区及矿区塌陷区重点支持林沙产业、农牧业循环产业以及服务“三农”的各类农牧业科技服务产业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产业扶持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坚决杜绝“大水漫灌”“撒胡椒面”和重复补贴。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思路,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发展产业,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三区”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战略性、引领性、约束性、载体性的重要基础作用,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旗区人民政府为产业振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产业振兴推进组,确保产业振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实施主体意愿,激发各类实施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护好农牧户生产经营自主权。

  《办法》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作了明确规范。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9〕33号)同时撤销。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