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22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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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0〕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工作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央、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履职,认真研究梳理行业领域内中央、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审批服务、金融支持、减税降费、援企稳岗等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和跟踪问效;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担责、协同配合,确保中央、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加大帮扶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力度 

  (一)给予复工复产补贴。设立5000万元补贴资金,给予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补贴,加快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减免租金。免收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承租我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6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相关国有企业)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核定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适当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下调纳税定额。在核定2020年纳税定额时,适当下调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具备支付条件的全部账款。(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直相关国有企业) 

  (六)强化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三农”、扶贫等领域的信贷总额不低于2019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七)实行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其存量贷款2020年上半年到期后还款确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展期续贷,顺延期限不少于3个月,同时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至6月底办理的新增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6个月,单户贴息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降低融资担保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担保费按1%收取。(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投资担保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十)支持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鄂府发〔2019〕76号),积极培育绒山羊、细毛羊、肉牛、瓜果、蔬菜、小杂粮等重点产业,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转方式、调结构,实施产业化经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解决春耕备耕和农产品销售难问题。2020年1月至4月底,农资流通企业用于购买2020年市内春耕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对2020年1月至6月底,农产品流通企业用于收购市内玉米、葵花、蔬菜等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十二)加快失业保险金返还。及时返还已经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符合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的失业保险金;加快办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金返还手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1月至3月底,新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家庭、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每组织1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 

  (十四)加大培训费补贴力度。对疫情期间组织员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的中小微企业,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的,按其实际培训费用享受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建立政策落实联席会商机制。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加大对14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力度,研究确定相关实施流程、办法,建立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精准及时落实,全面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加大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宣传力度,强化政银企对接合作,提供精准金融服务,通过新增贷款贴息、展期续贷、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用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充分释放金融政策红利,切实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力度。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对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最大化、最优化;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的,要推行预约服务、帮办代办,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材料的要实施容缺办理,疫情消除后补办先关手续,最大限度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附件:生活性服务业行业类别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生活性服务业行业类别 

    

   《意见》中的生活性服务业行业类别指: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家政物业、中介,洗染、沐浴、美发美容,婚庆丧葬,诊所、药店,文化、旅游,养老、托管,教育培训,体育服务,电子商务,其他生活性服务业。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