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1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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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现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保障金政策相继出台,保障金在征收主体、征收标准、资金使用等方面均有调整:征收主体方面,进一步缩小征收群体,扩大免征范围;征收标准方面,降低应缴费额;资金使用方面,保障金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我区2018年印发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其目的是,降低我区企业缴费负担,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保障金征收使用,促进自治区残疾人就业。

  二、政策依据

  此次修改主要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21〕10号)等政策规定。

  三、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补充了保障金最新政策依据文件。

  (二)第七条调整了保障金审核和征收机关及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方式。

  (三)第八条补充了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的核定方式。

  (四)第九条调整了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范围、计算方式、工资总额定义。

  (五)第十条调整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六)第十二条调整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下载方式。

  (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调整了保障金申报、审核认定的时间。

  (八)第十三条调整了审核认定结果告知方式。

  (九)第十七条补充了保障金调剂资金使用规定。

  (十)第十九条调整了保障金免征范围。

  (十一)第二十三条调整了保障金适用范围。

  (十二)第二十四条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十三)第二十六条调整了保障金的使用公示情况。

  (十四)第二十七条调整了《实施办法》执行时间。

  (十五)第二十八条补充了政策变动后续执行规定。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部分栏调整修改。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财政厅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