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30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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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对脱贫县整合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规范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程序,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联合自治区发改委、民委、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委,制定此《细则》。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22条,对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纳入整合资金的范围、整合资金的使用重点、整合工作措施、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延续了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主要精神,与脱贫攻坚期内整合试点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纳入整合的资金范围原则上保持不变。自治区此次出台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同脱贫攻坚期内自治区整合相关政策比较,整体原则和方式不变。

  根据全面脱贫后的形势任务变化,《细则》主要就整合试点范围、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资金倾斜支持要求、资金项目监管、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调整优化。一是依照中央文件,中央资金的整合范围由原来的17大项变为了16大项,自治区12项资金部分名称及具体范围进行了调整、规范;二是特别强调资金使用的重点为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三是整合资金的保障方面,由原来规定的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调整为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