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1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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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牧局、林草局、水利局联合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18号)、《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共9条,第1-4条,主要是明确资金的主要用途、分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要求,紧紧围绕过渡期的特点和巩固衔接任务作出规定,与中央、自治区文件相关内容基本保持一致,针对市级资金管理在第一条第三部分进行了细化调整。第5-8条,主要是明确资金下达、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求,体现预算管理的统一规定,在延续自治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下达时限要求、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部分延续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容。

契合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目标任务的变化,资金名称中不再使用“扶贫”二字,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导向以及过渡期的特征。将原“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原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调整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两项任务名称不变。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拓展细化了资金用途:一是围绕巩固衔接任务的需要,在与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渠道不冲突和相区别的前提下,因应形势拓展资金用途。二是既考虑巩固衔接各项工作需要,又避免出现“同一用途重复安排不同资金”问题,防止随意开口子。三是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明确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四是为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下达支出实现进行了规定。


信息来源:农牧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