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建设、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健康鄂尔多斯行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出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对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二是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
(三)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鄂尔多斯市级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主要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公共卫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项目,以及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之外,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2.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救助对象经旗区民政、医保部门共同确认后,由旗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单独列入预算。救助对象符合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助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在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其它渠道投入的医疗救助资金基础上,按照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和结余情况足额列入预算,不足部分由旗区财政兜底补齐。
3.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和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明确了配套措施。一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二是完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强化支出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