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1 2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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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有序推进精准脱贫攻坚,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18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7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修订完善《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27条,主要包括: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公告公示、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新变化:

   (一)第三章第八条中,“其他扶贫支出”范围更加明确,进一步强调为经费类支出,包括扶贫宣传和信息建设经费、扶贫培训经费、包联驻村经费、派驻纪检组工作经费、扶贫工作经费等

   (二)第三章第十一条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列支”范围增加至十一条,明确不得向盟市、旗区扶贫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注资,不得向位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利益连接机制的经营主体注资。

   (三)第三章第十二条中,对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对于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市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医保等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资金分配计划,市级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10日内将资金下达旗区;市级收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旗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扶贫等部门在市人大批准后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30日之内下达旗区。旗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第四章资金公告公示为新加入章节,对公示方式、主体、具体内容、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五)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旗区管理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组织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医保等部门负责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旗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旗区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旗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五)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纳入旗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年度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会同扶贫办制定。部门、旗区按要求主动开展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保证自评结果的真实性。


政策链接:

信息来源:农牧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