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近期,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也要求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从市财政局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且市本级缺乏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目前执行的均是中央和自治区本级部门的资产管理文件。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急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制定。
二、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有效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28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的概念等。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和职责,共3条。明确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
第三部分:资产处置管理,共8条。明确了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范围、不同情况需要提交的资产处置资料以及审批权限等。
第四部分: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共4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共1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六部分:附则,共5条。明确了涉密资产处置、机构改革资产划转等规定。将市直属园区管理权限等同于各旗区,要求旗区、市直园区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