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近期,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也要求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从市财政局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且市本级缺乏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目前执行的均是中央和自治区本级部门的资产管理文件。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急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制定。
二、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切实加强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33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资产出租出借概念及不得出租出借情形等。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和职责,共3条。明确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
第三部分:审批权限及规程,共8条。明确了出租国有资产的范围、资产出租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审批权限等。
第四部分: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共8条。明确了公开招租的限额、程序,合同签订及备案、租金收缴的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六部分:附则,共3条。将市直属园区管理权限等同于各旗区,要求旗区、市直园区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本办法所允许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均视同出租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