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函〔2022〕243号

发布日期:2022-03-28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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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办〔2022〕5号),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和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1年度信息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报备时间截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情况信息。(三)2021年度经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须在2022年5月31目前完成报备。

  五、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报备内容中的其他部分应按照系统规定格式准确、完整填写相关表格。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报备材料之前,应检查本所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如已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应在网上报备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将各项资料填报完成,送审时应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中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以及金额是否为万元单位等,保证填报内容完整、准确。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时,如有密码查询问题请发申请并盖公章发送至电子邮件xuefang6261@sina.com,并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编号。填报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可参照《用户手册-事务所(分所)用户篇》。该手册可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的“用户下载”栏目下载。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信息报备的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如实填报。

  (五)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联系电话:财政厅会计处 0471-4192187,419224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8日
信息来源:会计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