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2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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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0〕167 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 “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目前,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2月25日上线内部测试运行。各盟市要依托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开设盟市服务窗口,做好相关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尚未实现“一网通办”且有相关业务需求的盟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确保“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平稳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审批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包头市、兴安盟、乌海市等三个已设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地区的财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电  话:0471-41922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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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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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0〕167 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 “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目前,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2月25日上线内部测试运行。各盟市要依托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开设盟市服务窗口,做好相关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尚未实现“一网通办”且有相关业务需求的盟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确保“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平稳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审批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包头市、兴安盟、乌海市等三个已设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地区的财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电 话:0471-41922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原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0〕167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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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会〔2020〕167 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 “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目前,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2月25日上线内部测试运行。各盟市要依托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开设盟市服务窗口,做好相关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尚未实现“一网通办”且有相关业务需求的盟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确保“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平稳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审批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包头市、兴安盟、乌海市等三个已设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地区的财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电  话:0471-41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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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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