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重要部署,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实现“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预算,着力提高全市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时间上争取与自治区同步,2020年底前在盟市一级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旗区压茬推进,于2021年底实现这一目标。
(三)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预算单位和旗区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本级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旗区政府负责本级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大、审计、巡察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预算单位和各旗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审计力度。
——全面推进、科学规范。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等方面,加强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公开透明、约束有力。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计评价指标,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升评价质量。要依法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重点项目执行率和偏离调整情况、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是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对财政收入预期指标进行考核,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超过中央、自治区的民生保障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是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职能、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等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核心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推动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产出、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项目建立绩效评估论证机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和退出。
2.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新出台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与前提,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兼顾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严格源头管控。各预算单位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目标的相关性、科学性、合理性,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经审核合格与否,确认是否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确保目标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情况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并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执行结束或政策、项目实施完毕后,要通过自评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自评由预算单位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通过重大政策及项目自评,查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成效的措施,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选取社会影响较广、投资金额大、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旗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结合“减税降费”“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质量、政策实施效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管理。
二是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退出机制,以及专项债务的支撑等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
1.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各旗区、各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结合自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绩效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
二是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方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创新和充分运用各类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硬化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
一是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3.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政府工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推进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将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牢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协调、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各项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专职人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同级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实行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2:00
来源: 办公室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重要部署,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实现“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预算,着力提高全市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时间上争取与自治区同步,2020年底前在盟市一级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旗区压茬推进,于2021年底实现这一目标。 (三)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预算单位和旗区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本级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旗区政府负责本级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大、审计、巡察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预算单位和各旗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审计力度。 ——全面推进、科学规范。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等方面,加强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公开透明、约束有力。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计评价指标,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升评价质量。要依法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重点项目执行率和偏离调整情况、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是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对财政收入预期指标进行考核,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超过中央、自治区的民生保障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是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职能、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等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核心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推动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产出、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项目建立绩效评估论证机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和退出。 2.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新出台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与前提,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兼顾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严格源头管控。各预算单位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目标的相关性、科学性、合理性,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经审核合格与否,确认是否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确保目标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情况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并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执行结束或政策、项目实施完毕后,要通过自评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自评由预算单位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通过重大政策及项目自评,查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成效的措施,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选取社会影响较广、投资金额大、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旗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结合“减税降费”“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质量、政策实施效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管理。 二是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退出机制,以及专项债务的支撑等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 1.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各旗区、各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结合自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绩效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 二是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方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创新和充分运用各类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硬化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 一是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3.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政府工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推进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将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牢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协调、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各项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专职人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同级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实行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重要部署,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实现“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逐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预算,着力提高全市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时间上争取与自治区同步,2020年底前在盟市一级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旗区压茬推进,于2021年底实现这一目标。
(三)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预算单位和旗区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本级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旗区政府负责本级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大、审计、巡察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预算单位和各旗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审计力度。
——全面推进、科学规范。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等方面,加强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公开透明、约束有力。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计评价指标,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升评价质量。要依法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重点项目执行率和偏离调整情况、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是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对财政收入预期指标进行考核,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超过中央、自治区的民生保障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是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职能、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等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核心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推动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产出、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新增项目建立绩效评估论证机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和退出。
2.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一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新出台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首要环节与前提,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兼顾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严格源头管控。各预算单位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目标的相关性、科学性、合理性,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经审核合格与否,确认是否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确保目标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情况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并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执行结束或政策、项目实施完毕后,要通过自评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绩效自评由预算单位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通过重大政策及项目自评,查找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成效的措施,并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选取社会影响较广、投资金额大、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旗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结合“减税降费”“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质量、政策实施效果、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管理。
二是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退出机制,以及专项债务的支撑等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
1.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各旗区、各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结合自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绩效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
二是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方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要创新和充分运用各类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硬化预算绩效管理刚性约束。
一是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3.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绩效目标设置和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定期向同级政府工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年度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推进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将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树牢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协调、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各项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部门预算;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专职人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同级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实行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