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2〕126号

发布日期:2022-08-04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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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市直属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规范专家评审,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参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采购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负主体责任。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政核心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产配置标准等政策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化整为零采购。

2.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执行与合同管理、验收与支付管理等内部管控制度,通过分级授权、合理设岗、明晰事权等多种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与内部流程控制,内控制度内容不得少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可探索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促进业务流程办理的规范性。

3.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关键,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的主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应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在实施采购计划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按照项目情况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和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4)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体现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

5)采购需求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实施时间、组织形式、委托代理、采购方式、资格条件、评审规则、合同签订、验收、支付、风险管控措施等。

6)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规范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5.依法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全部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项目属性,结合采购周期、采购成本和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明确要求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电子卖场限额标准和品目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7.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以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1)不得随意缩小公开范围和简化意向公开内容。

2)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意向公开内容应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预算金额不得高于意向公开金额。

4)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

8.依法参与评审和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对采购结果负责。在项目评审时,采购人应授权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 结果。

9.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已确定事项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0.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向中标 (成交) 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资金账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11.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受理和答复的主体,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对有关事项及时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载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12.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人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主体,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供专业化服务。

1.加强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登记信息,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更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停用相关政府采购系统权限。

2.规范委托代理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的法律职责,不得因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

3.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内部机构之间、关键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要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和廉洁自律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4.严格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推动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有责任按专业化要求保证需求完整、明确、合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对照负面清单等有关制度要求,重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有碍公平的要求进行审查。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建议理由和原因应明确,并在系统中留痕。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5.规范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开标、评审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场地和环境正常使用,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应当核实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信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应当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2)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开标、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协商等相关业务,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并对有关事项终身负责。

3)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采购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

4)依法完成信用评价和履职情况的记录工作。

6.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整体执行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强化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1)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结果公告、询问质疑答复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优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明确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持续加强对采购文件的优化和完善,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拟定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进绿色发展,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要求。

5)应持续优化采购业务标准化管理,加强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评价。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征集、商品管理、供应商入驻管理、交易管理等。负有对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供应商未按规定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行为予以公开。

7.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但质疑内容已超出委托代理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加强专业化水平。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或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熟悉计算机、系统账户等操作。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实填报、维护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专业、评审区域等信息。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

2)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3.规范评审行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过程有关情况要详细、完整、明确记录并签署评审报告。

4.做好询问、质疑和投诉等工作。应当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突出监管实效。

1.提升服务意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事项,及时传达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2.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主要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询问质疑的答复等有关内容,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或监督评价工作。

3.强化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按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告知供应商维权渠道,并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4.严格审批管理。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依规审批、核准。

5.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纳入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体系。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不完整、未按照规定采购意向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公开。

6.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化水准。

二、规范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应用,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一)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制定,到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实行不见面采购常态化。全面落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以远程不见面开标作为主要开标方式,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参加投标,切实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三)实行流程控制规范化。政府采购云平台已包含采购活动全过程功能,各关键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未完成法定程序或流程的无法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应严格控制角色权限管理,应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负责。

(四)实行信息公告透明化。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分网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核机制,强化落实主体责任。采购文件应随采购公告一并发出,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实行监督管理智能化。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监督预警系统和规则,要将“智能预警”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一)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积极探索“信用+承诺制”的应用。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信用信息查询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自身实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无纸化”运行。

(二)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后付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应在采购文件载明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加强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的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投标客户端、采购文件等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合同融资政策、方式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五)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和价格扣除机制。通过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执行情况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对以单一来源作为首次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紧急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规定预付款。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

对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其他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预付款安全保障机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除疫情防控等紧急采购合同外,合同预付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由合同各方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供应商就合同履约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费用向采购人提出预付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从双方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合同预付款低于500万元的,采购人直接按约定比例和有关事项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

(八)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政府采购代理费应遵循“就低”的原则,采购人应充分考虑代理费用是否影响采购成本或增加供应商负担。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明确约定取费事项和标准,不属于委托代理事项的不得收取代理费用。采购文件应当明示代理费收取执行或参照标准、取费比例(金额)等有关内容,否则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支付代理费用。

四、加强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流程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考核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常态化监督。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资金支付存在延期或不及时支付的,年度重点项目结转余额规模较大的,可按比例扣减部门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全年均不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二)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的应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负面清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合规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关键环节存在问题较多的采购人可采用约谈等方式加强管理,将负面清单有关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有关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各有关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一次性告知书,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后向采购人发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负面清单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流程和规定。

(五)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事先告知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约定要求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

(六)关键环节限时办结。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府采购中各环节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1.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2.对于采购人已确定采购需求,具备发布采购公告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和公告内容的编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授权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做好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对采购代理机构草拟的信息进行审核。

(八)加强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子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诚信互评,形成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综合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公开。

(九)持续清理有碍公平的做法和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在妨碍公平竞争、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不平等对待供应商的做法和规定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是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活动随机抽查、动态巡检的力度,对存在问题可通过发出关注函、提示函、督办函等形式,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存在问题予以限期改正。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畅通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渠道,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供应商在线提出质疑、投诉,将有关渠道予以公开,用好自治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电子化管理系统,引导供应商通过在线途径维权。

(十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保证程序合法。依法对处罚结果予以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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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购发〔2022〕126号

发布时间:2022-08-04 16:46:00

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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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鄂财购发〔2022〕126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市直属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规范专家评审,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参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采购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负主体责任。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政核心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产配置标准等政策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化整为零采购。   2.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执行与合同管理、验收与支付管理等内部管控制度,通过分级授权、合理设岗、明晰事权等多种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与内部流程控制,内控制度内容不得少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可探索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促进业务流程办理的规范性。   3.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关键,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的主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应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在实施采购计划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按照项目情况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和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4)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体现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   (5)采购需求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实施时间、组织形式、委托代理、采购方式、资格条件、评审规则、合同签订、验收、支付、风险管控措施等。   (6)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规范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5.依法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全部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项目属性,结合采购周期、采购成本和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明确要求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电子卖场限额标准和品目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7.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以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1)不得随意缩小公开范围和简化意向公开内容。   (2)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意向公开内容应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预算金额不得高于意向公开金额。   (4)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   8.依法参与评审和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对采购结果负责。在项目评审时,采购人应授权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 结果。   9.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已确定事项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0.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向中标 (成交) 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资金账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11.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受理和答复的主体,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对有关事项及时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载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12.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人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主体,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供专业化服务。   1.加强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登记信息,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更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停用相关政府采购系统权限。   2.规范委托代理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的法律职责,不得因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   3.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内部机构之间、关键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要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和廉洁自律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4.严格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推动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有责任按专业化要求保证需求完整、明确、合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对照负面清单等有关制度要求,重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有碍公平的要求进行审查。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建议理由和原因应明确,并在系统中留痕。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5.规范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开标、评审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场地和环境正常使用,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应当核实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信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应当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2)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开标、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协商等相关业务,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并对有关事项终身负责。   (3)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采购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   (4)依法完成信用评价和履职情况的记录工作。   6.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整体执行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强化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1)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结果公告、询问质疑答复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优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明确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持续加强对采购文件的优化和完善,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拟定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进绿色发展,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要求。   (5)应持续优化采购业务标准化管理,加强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评价。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征集、商品管理、供应商入驻管理、交易管理等。负有对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供应商未按规定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行为予以公开。   7.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但质疑内容已超出委托代理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加强专业化水平。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或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熟悉计算机、系统账户等操作。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实填报、维护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专业、评审区域等信息。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   (2)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3.规范评审行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过程有关情况要详细、完整、明确记录并签署评审报告。   4.做好询问、质疑和投诉等工作。应当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突出监管实效。   1.提升服务意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事项,及时传达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2.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主要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询问质疑的答复等有关内容,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或监督评价工作。   3.强化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按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告知供应商维权渠道,并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4.严格审批管理。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依规审批、核准。   5.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纳入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体系。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不完整、未按照规定采购意向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公开。   6.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化水准。   二、规范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应用,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一)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制定,到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实行不见面采购常态化。全面落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以远程不见面开标作为主要开标方式,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参加投标,切实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三)实行流程控制规范化。政府采购云平台已包含采购活动全过程功能,各关键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未完成法定程序或流程的无法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应严格控制角色权限管理,应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负责。   (四)实行信息公告透明化。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分网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核机制,强化落实主体责任。采购文件应随采购公告一并发出,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实行监督管理智能化。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监督预警系统和规则,要将“智能预警”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一)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积极探索“信用+承诺制”的应用。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信用信息查询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自身实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无纸化”运行。   (二)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后付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应在采购文件载明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加强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的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投标客户端、采购文件等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合同融资政策、方式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五)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和价格扣除机制。通过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执行情况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对以单一来源作为首次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紧急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规定预付款。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   对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其他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预付款安全保障机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除疫情防控等紧急采购合同外,合同预付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由合同各方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供应商就合同履约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费用向采购人提出预付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从双方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合同预付款低于500万元的,采购人直接按约定比例和有关事项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   (八)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政府采购代理费应遵循“就低”的原则,采购人应充分考虑代理费用是否影响采购成本或增加供应商负担。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明确约定取费事项和标准,不属于委托代理事项的不得收取代理费用。采购文件应当明示代理费收取执行或参照标准、取费比例(金额)等有关内容,否则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支付代理费用。   四、加强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流程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考核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常态化监督。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资金支付存在延期或不及时支付的,年度重点项目结转余额规模较大的,可按比例扣减部门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全年均不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二)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的应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负面清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合规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关键环节存在问题较多的采购人可采用约谈等方式加强管理,将负面清单有关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有关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各有关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一次性告知书,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后向采购人发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负面清单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流程和规定。   (五)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事先告知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约定要求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   (六)关键环节限时办结。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府采购中各环节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1.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2.对于采购人已确定采购需求,具备发布采购公告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和公告内容的编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授权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做好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对采购代理机构草拟的信息进行审核。   (八)加强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子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诚信互评,形成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综合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公开。   (九)持续清理有碍公平的做法和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在妨碍公平竞争、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不平等对待供应商的做法和规定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是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活动随机抽查、动态巡检的力度,对存在问题可通过发出关注函、提示函、督办函等形式,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存在问题予以限期改正。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畅通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渠道,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供应商在线提出质疑、投诉,将有关渠道予以公开,用好自治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电子化管理系统,引导供应商通过在线途径维权。   (十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保证程序合法。依法对处罚结果予以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市直属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规范专家评审,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参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采购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负主体责任。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政核心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产配置标准等政策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化整为零采购。

2.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执行与合同管理、验收与支付管理等内部管控制度,通过分级授权、合理设岗、明晰事权等多种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与内部流程控制,内控制度内容不得少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可探索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促进业务流程办理的规范性。

3.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关键,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的主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应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在实施采购计划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按照项目情况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和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4)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体现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

5)采购需求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实施时间、组织形式、委托代理、采购方式、资格条件、评审规则、合同签订、验收、支付、风险管控措施等。

6)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规范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5.依法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全部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项目属性,结合采购周期、采购成本和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明确要求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电子卖场限额标准和品目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7.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以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1)不得随意缩小公开范围和简化意向公开内容。

2)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意向公开内容应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预算金额不得高于意向公开金额。

4)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

8.依法参与评审和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对采购结果负责。在项目评审时,采购人应授权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 结果。

9.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已确定事项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0.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向中标 (成交) 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资金账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11.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受理和答复的主体,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对有关事项及时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载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12.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人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主体,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供专业化服务。

1.加强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登记信息,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更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停用相关政府采购系统权限。

2.规范委托代理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的法律职责,不得因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

3.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内部机构之间、关键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要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和廉洁自律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4.严格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推动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有责任按专业化要求保证需求完整、明确、合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对照负面清单等有关制度要求,重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有碍公平的要求进行审查。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建议理由和原因应明确,并在系统中留痕。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5.规范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开标、评审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场地和环境正常使用,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应当核实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信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应当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2)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开标、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协商等相关业务,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并对有关事项终身负责。

3)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采购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

4)依法完成信用评价和履职情况的记录工作。

6.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整体执行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强化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1)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结果公告、询问质疑答复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优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明确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持续加强对采购文件的优化和完善,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拟定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进绿色发展,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要求。

5)应持续优化采购业务标准化管理,加强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评价。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征集、商品管理、供应商入驻管理、交易管理等。负有对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供应商未按规定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行为予以公开。

7.做好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但质疑内容已超出委托代理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加强专业化水平。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或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熟悉计算机、系统账户等操作。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实填报、维护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专业、评审区域等信息。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

2)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3.规范评审行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过程有关情况要详细、完整、明确记录并签署评审报告。

4.做好询问、质疑和投诉等工作。应当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突出监管实效。

1.提升服务意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事项,及时传达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2.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主要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询问质疑的答复等有关内容,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或监督评价工作。

3.强化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按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告知供应商维权渠道,并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4.严格审批管理。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依规审批、核准。

5.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信息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纳入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体系。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不完整、未按照规定采购意向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公开。

6.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化水准。

二、规范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应用,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一)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制定,到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实行不见面采购常态化。全面落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以远程不见面开标作为主要开标方式,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到达现场参加投标,切实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三)实行流程控制规范化。政府采购云平台已包含采购活动全过程功能,各关键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未完成法定程序或流程的无法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应严格控制角色权限管理,应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负责。

(四)实行信息公告透明化。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分网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核机制,强化落实主体责任。采购文件应随采购公告一并发出,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实行监督管理智能化。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监督预警系统和规则,要将“智能预警”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一)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积极探索“信用+承诺制”的应用。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信用信息查询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自身实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无纸化”运行。

(二)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后付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应在采购文件载明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加强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的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投标客户端、采购文件等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合同融资政策、方式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五)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和价格扣除机制。通过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执行情况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对以单一来源作为首次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紧急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规定预付款。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

对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其他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预付款安全保障机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除疫情防控等紧急采购合同外,合同预付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由合同各方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供应商就合同履约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费用向采购人提出预付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从双方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合同预付款低于500万元的,采购人直接按约定比例和有关事项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

(八)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政府采购代理费应遵循“就低”的原则,采购人应充分考虑代理费用是否影响采购成本或增加供应商负担。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明确约定取费事项和标准,不属于委托代理事项的不得收取代理费用。采购文件应当明示代理费收取执行或参照标准、取费比例(金额)等有关内容,否则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支付代理费用。

四、加强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流程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考核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常态化监督。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资金支付存在延期或不及时支付的,年度重点项目结转余额规模较大的,可按比例扣减部门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全年均不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二)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的应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负面清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合规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关键环节存在问题较多的采购人可采用约谈等方式加强管理,将负面清单有关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有关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各有关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一次性告知书,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后向采购人发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负面清单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流程和规定。

(五)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事先告知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约定要求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

(六)关键环节限时办结。采购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府采购中各环节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1.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2.对于采购人已确定采购需求,具备发布采购公告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和公告内容的编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授权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做好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对采购代理机构草拟的信息进行审核。

(八)加强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子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诚信互评,形成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综合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公开。

(九)持续清理有碍公平的做法和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在妨碍公平竞争、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不平等对待供应商的做法和规定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是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活动随机抽查、动态巡检的力度,对存在问题可通过发出关注函、提示函、督办函等形式,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存在问题予以限期改正。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畅通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渠道,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供应商在线提出质疑、投诉,将有关渠道予以公开,用好自治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电子化管理系统,引导供应商通过在线途径维权。

(十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保证程序合法。依法对处罚结果予以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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