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1-27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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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实施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
内容
责任
科室
是否与旗区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
1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重大违规问题、业务经营问题、内控合规问题、监管响应情况等。 金融风险防控科 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检查
2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全市相关企业、公司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会监督科  
3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企业 10%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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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27 17:21:00

来源: 条法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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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实施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   内容   责任   科室   是否与旗区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   1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重大违规问题、业务经营问题、内控合规问题、监管响应情况等。   金融风险防控科   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检查   2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全市相关企业、公司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会监督科   3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企业   10%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科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实施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
内容
责任
科室
是否与旗区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
1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重大违规问题、业务经营问题、内控合规问题、监管响应情况等。 金融风险防控科 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检查
2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全市相关企业、公司 10%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会监督科  
3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企业 10%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每年1次 以上级部门下发任务要求为准。 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