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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截至6月30日,2019年度...

    2020-07-03 朗读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截至6月30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施个税年度汇算,在突逢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广大纳税人积极依法诚信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不仅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享受者,充分展现了当代纳税人高度税收遵从、诚信纳税意识,而且确保了年度汇算工作有序圆满完成。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还需提醒您的是,年度汇算法定办理时间虽已截止,但如您仍有未尽事宜,请尽快依法办理更正或补充申报。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后续将对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如您接到税务部门的电话、短信或手机APP站内信等回访,请您继续予以理解和配合。   再次感谢您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工作顺利,阖家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20年7月1日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

    2020-06-22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统筹地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七)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抓实参保缴费、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省(自治区)内异地参保核查,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落实贫困人口省(自治区)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八)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用好医保扶贫调度、督战、政策分析功能模块,动态监测攻坚进展。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摘帽县抽查、巡查督查等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异地就医监管。   (九)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推进做实基本医保基金市地级统筹,已经建立基金市地级调剂金的要尽快实现统收统支,仍实行区县级统筹的少数地方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逐步推进市地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十五)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十六)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建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有序衔接征管职责划转,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做好参保缴费动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便民高效抓好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十七)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十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市地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十九)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工作,组建编码标准维护团队,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编码测试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完成地方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过渡期内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10日   解读: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有哪些?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二是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三是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四是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四、医保支付管理有哪些工作要求?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管理。三是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五、如何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首要任务。《通知》强调2020年要继续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二是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推进规范执法。三是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此外,《通知》还对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筹、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提出了工作要求。   六、经办管理服务如何加强?   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是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知》对经办服务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二是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经办体系,建立统一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四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和测试应用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引导预期,确保任务落实。

  • 中央财政加大投入支持义务教育

      在各级政府过紧日子的背景下,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6...

    2020-06-19 朗读

      在各级政府过紧日子的背景下,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信息称,近日,中央财政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695.9亿元,比上年增加130.6亿元,增长8.3%。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地方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今年这1695.9亿元具体用在何处呢?据了解,今年补助经费进一步向薄弱环节和贫困地区倾斜,持续支持地方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区域间差距,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全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春季学期起,中西部地区由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提高到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与东部地区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三区三州”高寒高海拔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支持解决学校冬季取暖问题。   二是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落实“保居民就业”部署,在上年增加1万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特岗教师招聘规模5000人,达到10.5万人,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和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村小、教学点教师补充需求,并向湖北籍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倾斜。   三是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进一步加大对地方试点地区奖补力度,对地方试点标准达到4元国家基础标准的省份给予生均3元定额奖补。   四是加大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投入力度,支持地方统筹用于消除大班额,基本补齐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短板。   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督促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切实发挥统筹作用,指导地方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工作。在坚持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的基础上,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尤其是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和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倾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重点,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三个统一、两个巩固’,即统一‘两免一补’政策、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及经费分担机制;巩固完善农村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带动地方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王泽彩认为,加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力度,是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稳定教育投入,优化投入结构,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让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家庭和孩子,让他们有更光明未来”的重要举措。   另据统计,“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经费达7495亿元,年均增长5.97%,其中用于农村地区的资金占比一直保持在90%左右;用于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占比保持在80%以上。   不断增加的投入让更多学生切实受益:全国每年约1.54亿学生免除学杂费并获得免费教科书,约2500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生活补助,约1400万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经费可携带,营养改善计划惠及约3200万贫困地区学生。   “教育投入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今年补助经费进一步向薄弱环节和贫困地区倾斜,显示了我们面对困难,坚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决心,体现了努力办好群众关切之事的魄力。这一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助推实现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王泽彩表示。

  •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

    2020-06-15 朗读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9年,财政部开展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现财政部决定,自2020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份。你省(区,含兵团)可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支持。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   二、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下辖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省份,在2020年开展试点时,应首先将贫困县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并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21年及以后年度对相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三、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你省(区,含兵团)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贴65%。原则上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不超过5%。   四、资金申请程序、承办机构要求等其他事项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执行。   五、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你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奖补险种等,并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衔接。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资金申请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3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资金申请表.xls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

    2020-06-09 朗读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2023年(注: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

    2020-05-18 朗读

      人社部发〔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每月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结合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清单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精简申领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二)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要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就业工作需要,细化实化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合理确定政策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和补贴标准。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5月9日

  • 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2020-05-18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强化信息系统支撑。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负责牵头协调,按照《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要,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做好与中央系统对接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按时准确上报。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在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销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各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乡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等12个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9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三)各地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重新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四)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五)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分析,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质量。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各地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市、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山西等12个地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各地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撰写编制工作总结,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235 68552275。电子信箱:zfcwbg@126.com。   财 政 部   2020年4月30日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领取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

      领取2019年度中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生,从20...

    2020-05-07 朗读

      领取2019年度中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生,从2020年5月11日起,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成绩合格单(代领人须出示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科领取。   市直属报名考生到康巴什区金财大厦405室领取,领取时间为每周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其他旗区报名考生具体领取时间请电话咨询各旗区财政局会计股。   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会计科 0477-8581657   康巴什区财政局会计股 0477-3886972   东胜区财政局会计股 0477-8108681   准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4215061   达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5160763   伊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8690011   乌审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7212592   杭锦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6627213   鄂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6218206   鄂前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7621292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20年5月7日

  • 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

      财综〔2020〕1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

    2020-05-04 朗读

      财综〔2020〕1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升收费服务水平,规范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正式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启用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三、财政部建设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ETC用户可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五、各地区应认真梳理本地区政府还贷公路及其管理情况,按照工作规划接入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做好通行费电子票据启用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提供通行费电子票据相关服务。   六、未办理ETC卡的用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时,可暂时按原有方式获取通行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财 政 部   2020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式样.doc   

  •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题型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

    2020-04-30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工作,更好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和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命题以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   二、试题题型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与2019年度相同,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三、答题要求   初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及得分规则在试卷每类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阅卷。   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