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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中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党组致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

      鄂尔多斯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在2020年新春佳...

    2020-02-01 朗读

      鄂尔多斯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在2020年新春佳节之际,首先向全体干部职工及家属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福!   当前正处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关键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财政局党组特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的领导。全市财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疫情防控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的重要实践,作为检验党员干部践行初心、履职担当的重要考场,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每个党支部都成为战斗堡垒,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做表率;要通过“学习强国”、支部微信群等学习载体,采取个人自学、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舆论引导;要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发现、考察干部,对在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要及时总结宣传;党员干部要带头值班值守,重要科室、重点岗位人员在岗履职,尽量运用网络、视频、电话布置工作,减少人员聚集见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的严峻性和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性,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职责,随时做好应对复杂局面的准备;实行“日报告”制度,如实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财政部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时、准确。   二、发挥财政职能,强化使命担当。开通绿色拨付通道,对急需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经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防控处置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落实各项救助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并做好患者救治费用兜底工作;关心关爱医务和防治人员,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及时下达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提升防治力量;足额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运行经费,确保指挥部、各保障组和相关职能部门防控工作有序运转。要加强财政库款监测调度。密切关注各旗区特别是困难旗区的财政库款运行情况,对疫情防控支出困难的,调度应急资金予以支持,坚决防止因经费保障不力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要落实采购便利化。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特事行办,急事急办,加快采购时间,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防控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领域,严禁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真正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规范行为。建立疫情监测机制,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干部职工和家属假期出行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与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建立疫情防控工作联络群,把各级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要求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传达学习,提醒做好个人卫生和自我防护,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不得组织和参加各类群体性聚会,并管好自己的家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的统一行动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群防群控,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祝大家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党组   2020年2月1日

  • 坚持履职尽责 加强资金保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防...

    2020-01-29 朗读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防控经费保障力度,全力以赴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市财政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总要求,立足财政职能,通过加强库款调拨和旗区库款保障水平检测、提前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及时下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等措施,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截至1月28日,市财政已拨付旗区医保基金10.1亿元,紧急向各旗区调拨库款9000万元,向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下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3338万元,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

  •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

      会考〔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2020-01-14 朗读

      会考〔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0年9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1.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至7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2.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日程   1.1月31日前,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2.3月31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3月10日至31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缴费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3月31日24时截止。   3.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9月5日至7日组织中、高级资格考试。   5.9月1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20年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开展中、高级资格考试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6.9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与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10月17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8.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9.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20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2020年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2019...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

    2020-01-14 朗读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9〕99号)要求,现将我区各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及2020年会费交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工作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及相关使用说明书、讲解视频将于2020年1月15日上网,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可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关闭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此期间完成相应数据的填报与报送工作。(注:超过规定期限,各机构将无法上报报表)。   二、 2020年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要求。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文件规定,2020年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即业务收入总和的1%,(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收取会员会费账号信息。   各评估机构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会费上交至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支行   汇款账户:154034954753   (银行行号:104191003195)   三、其他事项   (一)对已经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由协会注册部审核通过后,再登录填报。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二)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三)关于申请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相关事宜可咨询注册部。联系人:赵怡晨(0471)4192612。   关于财务报表报送问题可咨询软件公司。   关于会费交纳问题可咨询内蒙注协办公室,联系人:李向慧、邹莉;联系电话:(0471)4192553。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6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0-01-06 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x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领取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

      鄂尔多斯考区的考生:   还未领取2019年度初级全国会...

    2020-01-02 朗读

      鄂尔多斯考区的考生:   还未领取2019年度初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2020年1月起,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康巴什金财大厦412)领取。考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证书,代领人需同时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时间:每周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因其他工作事务原因,其余时间不再受理,望互相转告,尽快领取。   咨询电话 0477-8581657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20年1月2日

  •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

    2019-12-25 朗读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

    2019-12-20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9日

  • 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

    2019-12-20 朗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党办发电﹝2019﹞20号)及《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党发﹝2019﹞12号)要求,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进一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将市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举报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 关于2019年鄂尔多斯市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和输出基地...

      为加快发展全市现代农牧业发展,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

    2019-12-12 朗读

      为加快发展全市现代农牧业发展,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按照政策要求和项目申报流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第三方机构论证评估,拟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现将具体项目公示如下:   如对上述项目有疑问,请于七日内向市财政局反映,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8日。   电话:驻市财政局纪检组 8581689   市财政局监督科 8581692   市财政局农牧业科 8581687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农牧业科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