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2014年度11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1月...
鄂尔多斯2014年度11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1月3日至11月24日, 考试时间:11月27日至3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考试地点:考试设两个考点,鄂尔多斯市华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胜铁西玺建祥大酒店5层10路公交车到金峰煤炭下车往北150米对面即是),东胜区开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杭锦北路煤炭大厦14楼1407室)考生可自愿选择考点报名。 本批次考试为2014年度最后一批考试,望广大考生互相转告。关于报名考试具体细则,查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公告》,成绩合格的考生于成绩公布后,每周一至五携带相关证件和报名时上传的同底照片到康巴什金财大厦412领取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4年11月3日
鄂尔多斯2014年度10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0月...
鄂尔多斯2014年度10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0月9日至10月24日, 考试时间:10月29日至3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考试地点:考试设两个考点,鄂尔多斯市华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胜铁西玺建祥大酒店5层10路公交车到金峰煤炭下车往北150米对面即是):,东胜区开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杭锦北路煤炭大厦14楼1407室)考生可自愿选择考点报名。 11月份报名时间安排继续关注本网通知,关于报名考试具体细则,查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公告》,望广大考生互相转告。 成绩合格的考生于成绩公布后,每周一至五携带相关证件和报名时上传的同底照片到康巴什金财大厦412领取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4年10月8日
为了使鄂尔多斯地区所有考生能按时参加2014年度全区会计...
为了使鄂尔多斯地区所有考生能按时参加2014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鄂尔多斯考区第二批考试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工作实际,鄂尔多斯2014年度第二批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定于9月11日至25日进行,于9月27日至30日组织第二批次考试。考试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二、考试报名网址。考试报名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点击【考试报名】或【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http://116.113.106.172/acms)。 三、考试科目要求。报名时考生必须一次性报考三科,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四、报考次数。2014年度最多允许考生报考三个考试批次,每个考试批次考生必须三科同时报考。考生报名成功后没有参加考试(缺考),同样计算一个考试批次。 五、考试地点:考试设两个考点,鄂尔多斯市华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胜铁西玺建祥大酒店5层10路公交车到金峰煤炭下车往北150米对面即是):,东胜区开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杭锦北路煤炭大厦14楼1407室)考生可自愿选择考点报名。 六、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依据(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 七、考试时间及合格标准。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三个科目连续考试,中途不休息、不退场。考试成绩分别计算,待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试计算机屏幕显示考生的三科考试成绩。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标准。考生同一考试批次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报考信息的申报、审核。考生报考时,对申报的信息实行承诺制,即本着诚信的原则由考生本人亲自在报名系统中如实申报,考生申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信息。由于考生申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信息错误而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或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九、考区的选择。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该选择户口所在地、工作地或常住地进行报名。考生申报注册信息或年内首次报名时,应慎重选择考区,一旦年内首次报名成功,本年度内以后批次的考试必须在首次报考的地区参加考试,不得更换考试地区。 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领取证书的,本次考试成绩不能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视同考生自动放弃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考生报名前务必浏览内蒙古会计网界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必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4年9月10日
为广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在全社会普及...
为广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在全社会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知识,财政部会计司特举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望各部门、各旗区财政局、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踊跃参赛。 参赛人员可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http://www.mof.gov.cn),在主页点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栏目,或关注鄂尔多斯财政微信(微信号ordoscz)底部菜单“会计业务”中点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栏目参与答题。 我市持证参赛人员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的可视同完成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持网上打印的“参赛成绩信息”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2日
市财政局办理时间:每周一上午9:00—12:00,下午2:30-1...
市财政局办理时间:每周一上午9:00—12:00,下午2:30-17:00 办理地点:市直及各旗区财政局会计科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地址:康巴什金财大厦412室,电话0477-8581657 旗区财政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 康巴什新区财政局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517 室(鄂尔多斯市委党校东五百米路南)电话:0477-8599910 东胜区财政局地址:铁西万融集团15楼1510室,电话:0477-8108681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地址:伊旗阿镇可汗路北(伊旗公安大楼旁边),电话:0477-8690011 鄂托克旗财政局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鄂托克旗财政局511室,电话:0477-6218206 准格尔旗财政局地址: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路(矿区宾馆对面),电话:0477-4215061 达拉特旗财政局地址:达拉特旗文苑新村B区7号楼316室,电话 0477-3963190 杭锦旗财政局 电话0477-6625924 乌审旗财政局 电话0477-7212592 鄂前旗财政局地址鄂托克前旗陶伦北路55号,电话0477-7624556 持证人员在办理调转之前必须完成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一、区内调入: 办理自治区内调入的持证人员,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进入“会计从业管理”模块,点击“区内调转申请”,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二、区外调入 持证人员务必带齐以下资料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调入手续 1.发证机关出具的跨省调转登记表、人员基础信息表 2.身份证及从业证复印件、原件 3.鄂市地区的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 注:办理转入成功后可登录“内蒙古会计网—会计人员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从业管理”—查询从业资格证信息,办理照片变更 (16-20KB大小,清晰的,不带边框的白底彩色照片),换证等相关事宜。(登录档案号为二代身份证号,密码默认六个“1”) 三、调出流程 1.调出区内: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 上服务大厅》,进入“会计从业管理”模块,点击“区内调入调出申请”菜单,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会计人员提出调转申请的1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审核,会计人员无须上门办理 2.调出区外:持证人员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调出区外申请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3份;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康巴什金财大厦412)办理;调出持证人员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关于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在调出地完成当前年度(周期)以及以前年度(周期)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从2010-2011周期开始,是否完成继续教育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会计人员电子档案记载为准。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严禁调出、调入,已经调入但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要求必须补学完成。从2014年起继续教育改为一年一个周期。每周期不得少于24课时。 五、关于基础信息变更: 会计人员手机号、邮箱等发生变化后,请随时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进行修改,以便管理机构及时与会计人员取得联系。登录服务大厅的密码请及时修改并牢记,忘记密码请通过身份证号和邮箱找回。 2014年8月10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73号令)、《关...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73号令)、《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13〕82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旧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内财会〔2013〕919号)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要求 (一)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持有经鄂尔多斯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棕色)统一更换为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深蓝色)。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要求,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前提是必须完成当前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2010年以前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没有参加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必须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有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宜,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 (四)旧版有效证书丢失的持证人员,必须在当地报刊等媒体发布丢失公告后,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五)更换旧证照片,要求提供本人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上传的原电子档案同版的照片1张(1寸白底)。如果没有同版照片或要求更换电子照片的,请在提交定期换证申请时,在【是否更换照片】选项前打勾进行更换。 (六)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有错误的持证人员,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持相关证件原件到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待变更信息正确后再提交定期换证申请。 二、换证时间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将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三、换证程序 (一)持证人员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点击【会计从业管理】-【定期换证申请】,提交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持证人员在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后15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及与网上同版的纸质白底一寸照片一张到当地财政局办理。受理地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康巴什金财大厦412)。联系电话:0477-8581657,受理时间为每周一、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注:各旗区持证人员可将上述材料交到旗区财政局会计股,由旗区财政局统一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 (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失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4年6月30日
为了使鄂尔多斯地区所有考生能按时参加2014年度全区会计...
为了使鄂尔多斯地区所有考生能按时参加2014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鄂尔多斯考区考试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工作实际,鄂尔多斯2014年度第一批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定于6月20日至26日进行,于6月28日至30日组织第一批次考试。考试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二、考试报名网址。考试报名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点击【考试报名】或【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http://116.113.106.172/acms)。 三、考试科目要求。报名时考生必须一次性报考三科,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四、报考次数。2014年度最多允许考生报考三个考试批次,每个考试批次考生必须三科同时报考。考生报名成功后没有参加考试(缺考),同样计算一个考试批次。 五、考试地点:鄂尔多斯市华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胜铁西玺建祥大酒店5层10路公交车到金峰煤炭下车往北150米对面即是) 六、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依据(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 七、考试时间及合格标准。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三个科目连续考试,中途不休息、不退场。考试成绩分别计算,待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试计算机屏幕显示考生的三科考试成绩。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标准。考生同一考试批次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报考信息的申报、审核。考生报考时,对申报的信息实行承诺制,即本着诚信的原则由考生本人亲自在报名系统中如实申报,考生申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信息。由于考生申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信息错误而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或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九、考区的选择。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该选择户口所在地、工作地或常住地进行报名。考生申报注册信息或年内首次报名时,应慎重选择考区,一旦年内首次报名成功,本年度内以后批次的考试必须在首次报考的地区参加考试,不得更换考试地区。 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领取证书的,本次考试成绩不能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视同考生自动放弃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考生报名前务必浏览内蒙古会计网界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必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4年6月19日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内财监〔2014〕299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鄂财监发〔2014〕52号)要求,决定于2014年4月至7月对一下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查单位名单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名单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鄂尔多斯市中医医院 鄂尔多斯市精神卫生中心 鄂尔多斯市中心血站 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惠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医药行业的检查,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检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可开展绩效监督。 检查期间,欢迎知情者以署名信、实名电话或面谈方式向检查组反映问题,提供线索,同时欢迎对检查人员的检查执法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郝轶群 联系电话:0477—8581693 邮箱:170266555@qq.com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7日
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活动由中国财政学会于2...
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活动由中国财政学会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举办,详见附件。此次活动为有奖活动,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将由主办单位发放奖杯、奖品及证书,请大家踊跃参加。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科研所 2013年11月12日
财建[2012]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财建[2012]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第六条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地方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申请。对采取分年支持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以前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后,确定后续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或地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对专项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省级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