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不断加强预算管...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不断加强预算管理、精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日趋规范,但部分单位编列年初预算还较为粗犷,仍存在支出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编列不精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为规范市本级预算项目、科目、级次间的调剂行为,优化职能职责工作流程,提高资金到位率和办事效率,市财政局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为契机,借鉴自治区财政厅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预算调剂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章“预算科目调剂”、第三章“预算级次调剂”、第四章“预算项目调剂”,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调剂事宜进行了流程性的明确;第五章“其他事项”,主要针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调剂划定范围,同时强调了单位是其执行的主体,要对执行结果负责,以及因特殊工作任务追加的预算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剂。还有政府采购、结转资金调剂等相关事宜。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放开”预算调剂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出台制度来进一步督促各预算部门(单位)规范编制预算,将预算做实、做细,尽量减少年度中间预算调剂行为。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通过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专家的选用、专家资格的终止与违规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专家的选用、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了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预算绩效评审管理工作的基本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主要明确申请入选专家库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明确了专家在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主要明确了抽取专家的基本原则,专家回避的相关情况,报酬支付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主要明确了专家退出专家库的具体情况以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
一、出台背景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管理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统领性的作用,从而提高全市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绩规发〔2020〕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目标的审核、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定义和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市财政局、市本级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明确了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及设定依据、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设定绩效目标的要求。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明确了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主要明确了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程序及公开方式。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
一、起草背景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对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通过制定《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产业资金的使用范围、职责分工、使用规范、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从而更好地推动综保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以及专项资金的负面清单。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两条,明确了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共两条,明确了综保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规范及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第四章产业培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共五条,明确了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主体、方式、过程及审核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共四条,明确了空港物流园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进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办法》外的其他情形和执行时间。 四、文件施行时间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执行。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一、出台背景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文件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深入贯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对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基本定义。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委托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职责要求。 第三章 委托管理,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具备的条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工作事项、相关利益回避制度、委托方式、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协议及付费原则。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主要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在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机构信息要求、主评人相关要求、细化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评议、工作程序以及报告要求)。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主要明确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档案内容、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委托方和被评价单位的监督职责、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工作中的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一、起草背景 《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需要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以及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四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共五条,明确了收入的范围、收入申报的方式以及免交的条件。 第四章:预算支出共四条,明确了支出的范围、支出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批复共三条,明确了编制程序和预算批复的时限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共五条,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程序。 第七章:预算调整共三条,明确了执行中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及相应的程序。 第八章:绩效管理共两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执行绩效管理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了财政、审计、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依法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第十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就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政策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地方特色,在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市情况的《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归类具体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分配及发放有关事宜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每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各旗区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旗区倾斜。旗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旗区本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三是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同项目根据情况,可支付到法定监护人个人账户、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旗区民政部门。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压实各级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旗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旗区绩效目标,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旗区绩效目标。二是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市级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各旗区按季度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监督。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解决区外培训费标准偏低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二、政策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 三、主要内容 由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转发了补充通知,以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文件规定了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对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及培训费使用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
一、出台背景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是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林草碳汇的重要推动力。2003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求。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农〔2014〕168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实施要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科学绿化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成效,市财政局 林草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进市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和森林草原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投资估算指南》《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68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13〕387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总则》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公开的制定依据和使用程序。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办法实施要求。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建设标准规定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审批、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监督明确了项目库、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监管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项目档案建立过程。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建设标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事项,让公众看得懂、找得见,能监督。二是强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明确各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公开管理体系。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