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5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3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5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3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13 00:00 来源: 【字体:        
各旗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支行、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行:
  为规范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运行,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更改、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上线后,以电子凭证与电子印章作为办理业务的依据。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业务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印章,在办理资金收付、清算、对账等业务的电子凭证上签署,并在电子凭证库留存。
  第四条  电子印章应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在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应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并有效控制所签署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以及电子印章的形态。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分类与存储管理
  第五条  电子印章分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名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和普通个人名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三类。
  (一)电子公章。
  1.财政局用章。
  (1)办理清算额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
  (2)办理预算拨款(《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退款)》)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
  (3)办理财政专户支付(《专户支付凭证》、《专户支付凭证(退款)》)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
  (4)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直接支付审核专用章”;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集中支付财务专用章”。
  (5)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授权支付审核专用章”;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业务使用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集中支付财务专用章”。
  2.人民银行国库用章。
  (1)办理汇总清算额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业务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专用章”。
  (2)办理资金清算(《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业务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
  (3)办理预算拨款(《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退款)》)业务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
  (4)办理报表、对账业务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库章”。
  3.代理银行用章。
  (1)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业务使用的“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
  (2)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业务使用的“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
  (3)办理资金清算(《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业务使用的“XX代理银行财务专用章”。
  (4)办理报表、对账业务使用的“XX银行业务专用章”。
  4.预算单位用章。
  (1)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业务使用的“XX(单位名称)财务专用章”。
  (2)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业务使用的“XX(单位名称)财务专用章”。
  5.财政专户开户行用章。
  (1)办理财政专户支付(《专户支付凭证》、《专户支付凭证(退款)》)业务使用的“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
  (二)电子法人章。
  主要为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使用的单位法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授权代表人名章等。
  (三)电子私章。
  主要为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具体经办电子支付业务人员使用的个人名章。
  第六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由三方自行制作,根据印章验章校验规则,在本方和对方电子印章服务器存储管理,以下统称服务器印章。
  预算单位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由财政局统一制作,在USBKey中存储,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备案,发放给使用者本人或单位管理使用,以下统称USBKey印章。
  
第三章  服务器印章的制作、使用、备案
  第七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管理使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和电子私章,由各方自行根据实物印章的印模,通过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制作。
  第八条  根据印章验章业务对应关系,三方须从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导出电子印章加密文件,刻录成光盘备案,派专人连同正式备案文件送达对方。正式备案文件中需包含备案印章印模、备案时间等内容。接收方审核后将备案的电子印章加密文件导入其电子印章服务器。
  为保证服务器印章的安全,服务器印章只能通过刻录光盘方式备案,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备案。备案光盘和备案文件应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保存管理。
  第九条  服务器印章可以授权本方多人使用,各方须对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对不兼容岗位须分别授权,各方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控制,保证使用人员不能越权违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留名”的原则,可追溯到具体使用人,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服务器印章。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相关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制章,并以正式备案文件重新进行印章备案,相关方进行服务器印章的变更处理;相关实物印章停止使用的,应以正式文件通知相关方做停用处理;服务器印章发生失密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方做注销处理。
  
第四章  USBKey印章的制作、发放、使用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章与单位机构证书绑定,预算单位经办人名章、审核人名章与其个人证书绑定。经办人与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USBKey印章不能混岗使用。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使用的USBKey印章向市财政局申请。申请中需要包含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全称、单位预算编码,经办人与审核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要求,对USBKey印章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财政局使用财政CA认证系统,根据预算单位信息制作机构证书和电子公章,并绑定存储到USBKey中。根据经办人和审核人的身份证号码、岗位权限等信息制作个人证书和电子私章,并绑定存储到USBKey。
  第十四条  USBKey印章由主管部门到市财政局统一领取并发放给各预算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USBKey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持有人领取USBKey印章后须立即登录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管理USBKey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二)经办人对相关电子凭证录入完毕后,使用本人USBKey加盖电子私章,经审核人或被授权人审核无误后使用审核人USBKey加盖电子私章,经办人使用单位机构USBKey加盖电子公章。
  (三)USBKey印章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USBKey印章必须在电子支付业务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其它电子设备上使用。
  (四)USBKey印章发生丢失、被盗、失密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财政局报告,财政局及时注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USBKey印章变更、损坏和注销。
  (一)USBKey印章变更时,由预算单位填写“鄂尔多斯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电子印章及UKey授权变更申请审批单”(详见附件)提交至市财政局,对原USBKey印章进行修改。
  (二)USBKey印章非人为原因损坏时,采取“交旧换新”的办法,由预算单位交回原USBKey印章。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重新制章。
  (三)USBKey印章需要注销的,预算单位须出具正式文件报财政局,文件中需要说明注销原因、原印章信息和USBKey编号等,同时交回原USBKey印章,由市财政局做注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的电子印章及USBKey管理细则,确保电子印章严格规范管理,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于标识作废电子凭证和补录电子凭证的电子戳记,具有与实物戳记相同的证明效力,应视同服务器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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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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