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促进综保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三个四”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促进综保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要求,结合综保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综保区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综保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培育等有利于综保区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设备和劳务服务采购、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航运物流、跨境电商、保税产业和招商引资宣传培训等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内项目。
第四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综保区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公务接待、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电费及物业费等日常支出。
第五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市级引导、园区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履行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工作指导建议。
第七条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作为管理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信息公开;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及时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范
第八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科学决策。项目设立、资金使用需本着“过紧日子”的要求,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及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规定,且需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必要环节进行决策。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专账核算。
(三)事前评审。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决算的管理方式。
(四)全过程监督。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相关业务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检查。
(五)绩效评价。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相关业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自评,发挥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规范
第十条 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功能定位和要求;注册地在空港园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由申报主体按照申报公告、申报指南要求申请资金。
第十一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方式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引导基金等形式。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合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如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重复多头申报等行为,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相关业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历年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财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由园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对于两年内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空港物流园区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办法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