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和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对单位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之间的调剂。
第二条 要严格落实法定要求,严控预算调剂。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严控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三条 确需进行的预算调剂应当遵循从严控制、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科目调剂
预算科目调剂是指项目用途不变,支出功能分类使用错误需进行调剂的情形,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剂支出功能分类导致项目用途改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调剂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引起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变化,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办理;仅引起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变化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支出预算调剂涉及增加“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预算级次调剂
第七条 预算级次调剂是指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之间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办理,其中,调剂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 预算级次调剂过程中不得改变项目原用途。
第四章 预算项目调剂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途不变,因项目实施主体改变、机构职能调整等事项,需要在单位间划转预算。同一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跨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需由划入部门会同划出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用途改变,由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预算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鄂府发〔2022〕1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调剂引起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绩效管理模块中按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目标、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的调整流程报批。各预算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上述所称科目、级次调剂均指项目支出调剂,基本支出涉及调剂由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三条 年度中间中因特殊工作任务追加的预算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剂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由预算单位报财政局业务科室或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调剂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印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结转资金除经济分类和政府采购标识外不得调剂,结转项目中止或结束,应按照结余资金及时交回市财政。单位资金调剂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严控“三保”预算调剂,除人员、机构改革等客观情况外,不得随意调剂“三保”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对年度中间调增的“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调剂次数多、金额大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情况按比例核减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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