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 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环境 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党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 地方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工作,以及由盟市承担的自治区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涵盖全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 质量发展任务重的区域。
(二)精准施策。集中支持符合全市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 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改善 情况挂钩。
(四)提升预算绩效。实施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 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
(一)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主要包括:
1.燃煤污染控制; 2.锅炉综合治理; 3.工业污染治理;
4.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5.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二)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地下 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主要包括: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流域水污染治理;
3.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4.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5.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项目;
6.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
7.废弃井封井回填项目;
8.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9.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10.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三)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1.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4.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项目;
5.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四)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主要包括: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2.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项目;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五)专项用于支持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固体废物领域的主要攻坚任务,聚焦重大环境问题,突出重点,与鄂尔多斯市各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无废城市”建设
等相衔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范固体废物领域 环境风险。主要包括:
1.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提标改造工程;
2.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风险评估及污染治理;
3.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4.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治理项目;
5.“无废城市”工程设施及建设项目;
6.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六)专项用于支持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各 时期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任务,与完成年度碳强度下降目标任务相衔接,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实现减污减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1.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项目;
2.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3.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
4.林草碳汇项目;
5.碳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6.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七)专项用于支持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及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研究、科技攻关、 能力建设、污染防治攻坚等方面工作。主要包括:
1.落实自治区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需市本级投入的资金;
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研究、规划或方案编制、指标评估、课题研究、驻点帮扶等;
3.对纳入国家、自治区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或取得突出 科技应用成果的企业进行奖补;
4.用于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资金;
5.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要试点创建;
6.列入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清单的重要治理项目;
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
8.贯彻落实自治区、市级重大专项行动任务、重要批示 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9.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八)专项用于解决上级生态环境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
(九)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或政策到期调整的,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 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旗区加快预算执行等。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分配建议方案时,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与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体现结果导向,并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旗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 算后将专项资金批复下达市生态环境部门。如专项资金分配 相关旗区, 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分配下达旗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旗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 下达、支付,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有关市直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合理编制方案,落实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并具体组织实施,按项目进度支付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地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 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转移支付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旗区财政、生态环境分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级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资环〔2020〕68 号)同时废止。